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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通知

读者借阅书刊超期、损坏、遗失的处理规定

一.超期

1.外借图书应按时归还,超期需缴纳罚金0.2//天。

2.外借复印文献须当日归还,超期需缴纳滞纳金。中文书刊2//天;外文书刊、学位论文10//天。

3.特藏文献须在馆内复印,及时归还,超期需缴纳滞纳金20//天。

4.复印文献超期者,视情节轻重停止其借书权一个月至半年。

二.损坏

损坏馆藏书刊应按损坏程度进行赔偿。

1.对书刊进行画线、涂抹、圈点、批注、撕裂等,但可清除、覆盖、黏合且不影响字体和图像原状的,其损坏部分按每页0.50元价格赔偿。

2.造成书刊散页、精装书皮折断等,赔偿实际造成的书刊损失及其发生的修复费用。

3.如下损坏情况严重的,则依照文献遗失赔偿规定执行。

1)对书刊进行画线、涂抹、圈点、批注、撕裂等,不可清除、覆盖、黏合,或虽可清除、覆盖、黏合但影响字体和图像原状的。

2)撕页、“开天窗”、水淹、严重污染等。

4.特藏文献损坏按遗失赔偿处理,原书仍归图书馆所有。

三.遗失

1.丢失图书赔偿标准

1)赔偿原书:所有图书全部按原书赔偿(同一出版社新版本需经审核通过后才可抵赔),并须缴纳10元图书加工费/册。

2)赔款:适用于无法赔偿原书的情况,并须缴纳10元图书加工费/册。多卷册图书有分册定价的按分册图书赔,无分册定价的价按整套图书的总价计算。

1)中国大陆出版图书

2000年(含)后出版的:按原价×5倍;

1980—1999年出版的:按原价×10倍;

1950—1979年出版的:按原价×2×(当前年出版年)赔偿价格不足50元的以50元计;

1949年(含)前出版的:以当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2×(当前年出版年)进行赔偿。

注:1950年前后以第一套人民币标价的图书按标价的万分之一计原价。

2)中国大陆以外国家地区出版图书

1990年(含)后出版的:按原价×10倍;

1901—1979年出版的:按原价×2×(当前年出版年);

1900年(含)前出版的:视为文物,以不低于原价×2×(当前年出版年)的当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进行赔偿。

注:无标价中文文献按50元计原价,中国大陆以外国家或地区出版文献按1200元计原价;以外币标价图书按现行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原价。

3)丢失期刊赔偿标准

中文期刊:当年出版的期刊,丢失一期按该刊全年价格赔款,赔偿后不得索取该刊其他期的期刊。丢失合订本期刊按出版时间计算,参照中文图书赔偿倍率加倍计赔并加收装订费。

外文期刊:当年出版的期刊,丢失一期按该刊全年价格赔款,赔偿后不得索取该刊其他期的期刊。丢失合订本期刊按出版时间计算,参照中国大陆以外国家地区出版图书赔偿倍率加倍计赔并加收装订费。

注:以外币标价期刊按现行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原价。

4)遗失书刊应及时办理赔偿手续,如果遗失书刊已超期,在赔偿的同时需如数缴纳超期滞纳金。

5)赔款后,读者又找回所丢图书,图书馆不再办理退款手续。

四.其他

未办理借阅手续,将文献携带出门禁者,首次予以批评教育并写出书面检讨记录在案,如有再犯者报主管部门及所在院系处理并停止借阅两个月。

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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