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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的注册网址学生公费医疗、因病休休学、复学的规定

作 者: 发表时间: (2005-05-01) 来源: 查阅人数:

一、 学生公费医疗
(一) 公费医疗就医办法和规定
1.凡享受本校公费医疗的学生,在校医院就诊时,凭医疗证挂号,到有关科室就诊。无医疗证者一律按自费人员办理。
2.凡因病重或校医院无条件诊治需要转上级合同医院(北医三院)者,应按规定在校医院办理转诊手续,转诊单一次有效,限期一周,过期作废。但病情危重,需立即抢救或监护者可急呼999、120急救中心。回校后按急诊规定报销。
3.转非合同医院应由合同医院开具转诊单,经校医院同意后再去指定医院就诊。未经转诊自行去非合同医院就诊者,不予报销。
4.学生在校外患急病可就近到医保定点医院诊治,凭急诊病历、急诊发票和急诊处方,经审核后按规定报销。按北京市医保中心规定,急诊用药不能开出中成药和中草药。
5.每年新入学的新生,从发放公费医疗证之日开始享受公费医疗。
6.学生在学校期间,各种体格检查费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由本人自理,挂号费、建病历费、出诊费、会诊费、特护费、120和999诊费、杂费、预防用药、疫苗等等费用均不属于公费范围,一律自费。
7.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我校享受公疗的学生必须严格执行,超出用药报销范围的药品(未列入报销范围的药品)一律不予报销。在用药报销范围内凡注明须个人部分自负的特殊药品,按北京市医保中心规定,学生自负5%。
8.打架、斗殴、酗酒、车祸、自杀等发生的医药费,不属于公费报销范围。
9.学生因病住院须持医院的入院通知书,校医院签字后办理支票手续,同时收取住院押金的20%的现金作为押金,结账时多退少补。
10.门诊医药费报销单据当年有效,过期一律作废。住院费单据在出院后,按市医保要求一月内必须报销。
11.借医疗证看病,除追回已发生的医疗费外还视情节轻重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并写书面检查。
(二)公费医疗报销比例
1.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在校医疗自负医疗费10%。
2.学生经校医院转诊到合同医院(北医三院)门诊的自负医药费的20%。
3.学生因病住院,自负医药费的5%。
4.学生经合同医院转诊到其他公立医院门诊的自负医药费的30%。
5.单项检查、化验、治疗费在100元以上(含100元)项目,如CT、MIR、各种检查治疗、化验应自负费用的5%。
6.学生在寒、暑假及外地实习期间,凡因临时患病,必须携医疗单位急诊病历、急诊正式收据、急诊处方方可报销,报销额最高不得超过额定公费医疗标准的两倍(7.5X2=15元),超出部分自负,慢性病医疗费一律不予报销。
7.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报销累计不得超过年额定公费医疗的两倍(90X2=180),超出部分自负。
8.学生在校期间凡属工伤、精神病、癌症住院公疗部分实报实销(休学期间除外),但门诊医药费仍按以上公疗办法执行。
二、因病休学的规定
我校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要休学者,必须具有合同医院(北医三院)病情证明和休学证明,经校医院审核,备案后,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方能休学(因病),休学期间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按规定报销休学期间的医疗费。
三、复学规定
因病休学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痊愈,经当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并开具可以复学的医学诊断的证明,回校后经合同医院(北医三院)检查,证明可以复学者,经校医院审核备案后,方可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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