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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的注册网址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作 者: 发表时间: (2005-06-05) 来源: 查阅人数:

根据国家公费医疗改革精神及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的基本原则,结合我校公费医疗的实际情况,现就我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进行补充和修订。
一、公费医疗就医办法和转诊制度
1、凡享受我校公费医疗的师生员工,在校医院就诊时,凭医疗证挂号,拿病历到有关科室就诊。无医疗证者一律按自费人员办理。
2、凡因病重或校医院无条件诊治需要转上级合同医院(北医三院)的享受公疗的师生员工,应按规定在校医院办理转诊手续,转诊单一次有效,限期一周,过期作废。但病情危重,需立即抢救和监护者可急呼999、120急救中心。回校后按急诊规定报销。
3、转非合同医院应由合同医院开具转诊单,(离退休人员选择第二家医院除外,详见北京市公费医疗委员会京医保发[2005]29号、[2004]113号文件)再去指定医院就诊。未经转诊自行去非合同医院就医者,不予报销。
4、享受公疗的师生员工在校外(本市范围内)患急病可就近到医保定点医院急诊,凭急诊病历、急诊发票和急诊处方,经审核后按规定报销。按北京市医保中心规定的急诊用药不能开出中成药和中草药。
5、享受公疗的师生员工出差、实习时患急性病,可在当地就近的一所公立医院就诊,回校后凭急诊证明、急诊收据、急诊处方按北京市用药目录规定审核报销,慢性疾病的检查、治疗、化验等费用不予报销。
6、疗养院、康复医院、个体诊所、营利性医疗机构及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不属转诊范围,所发生的医药费不能报销。
二、各类人员公疗报销比例
(一)在职教职工部分
1、教职工在校医院门诊自付医药费的20%。
2、教职工经校医院转诊到合同医院(北医三院)门诊的自付医药费的30%。
3、教职工经同意或合同医院转诊到其它公立医院门诊的自付医药费的40%。
4、单项检查、化验、治疗费有在100元以上(含100元)项目,如CT、 MIR、ECT、r一照相、各种检查治疗、化验等需经校医院同意后方可进行,并自付费用的10%。
5、教职工住院,自付总医药费的10%。报销90%。
6、凡属公伤、精神病、癌症住院实报实销,但门诊医药费和与上述病没有关系的检查治疗等,仍按以上公疗改革办法执行。
(二)退休职工部分
1、退休教职工在校医院门诊自付医药费的10%。
2、退休教职工经校医院转诊到合同医院(北医三院)门诊的自付医药费的15%。
3、退休教职工经同意或合同医院转诊到其它公立医院门诊的自付医药费的20%。
4、单项检查、化验、治疗费有在100元以上(含100元)项目,如CT、MIR、ECT、r一照相、各种检查治疗、化验等需经校医院同意后方可进行,并自付费用的5%。
5.退休教职工住院,自付总医药费的5%。
6、凡属公伤、精神病、癌症住院实报实销,但门诊医药费和与上述病没有关系的检查治疗等,仍按以上公疗改革办法执行。
7、退休教职工校内外门诊、住院个人自付部分的总医药费在1000元以内自付,1000元以上部分报销70%,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85%。
(三)学生公费医疗
1、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在校医疗门诊自负医药费10%。
2、学生经校医院转诊到合同医院(北医三院)门诊的自负医药费的20%。
3、学生因病住院,自负医药费的5%。
4、学生经合同医院转诊到其它公立医院门诊的自负医药费的30%。
5、单项检查、化验、治疗费在100元以上(含100元)项目,如CT、MIR、各种检查治疗、化验应自负费用的5%。
6、学生在寒、暑假及外地实习期间,凡因临时患病,必须携带医疗单位急诊病历、急诊正式收据、急诊处方方可报销,报销额最高不得超过额定公费医疗标准的两倍(7.5×2 = 15元),超过部分自负,慢性病医疗费一律不予报销。
7、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报销累计不得超过年定额公费医疗标准的两倍(90×2 = 180元),超过部分自负。
8、学生在校期间凡属公伤、精神病、癌症住院公疗部分实报实销(休学期间除外),但门诊医药费仍按以上公疗办法执行。
(四)离休和102人员部分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使学校有限的经费发挥出更大的效益)特作如下规定:
1.离休和102人员在合同医院就诊必须经校医院转诊,自行就医者,一律不报销。
2.如合同医院(北医三院)认为病情需要转诊,应由合同医院按规定开具转诊证明,除急诊和按规定转诊外,在非合同医院就诊的医药费、公费医疗不与报销。
3.根据卫生部和北京市卫生局的规定,严格执行急性病人开药量不超过三天,慢性病人开一周的药量,行动不便开2周的药量。
三、公费医疗报销办法
1.入学的新生,从发放公费医疗证之日开始享受公费医疗。
2.各种体检检查费、挂号费、建立病历费、出诊费、特护费、120和999车费诊费、杂费、预防用药、疫苗等等费用均不属公疗范围,一律自费。
3.凡享受公费医疗的师生员工在合同医院就诊后凭转诊单正式收据,处方底方(符合国家处方法),经审核后按规定报销;凡不符合以上要求者均不予报销。
4.自行求医,自购药品者一律不予报销。
5.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超出用药报销范围的药物均为自费药品,一律不予报销。在用药报销范围内凡注明须个人部分自付的特殊药品,按北京市京医保中心规定,在职教职工自付10%,退休教职工和学生自付5%。
6.根据北京市医保中心的规定,根据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超过三天量,慢性病一周量,对行动不便患者开2周量。对某些特殊慢性病(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癌症等)、高龄患者(70岁以上)一月量,超量药费自付,第一次取的药没有用完,第二次提前到医院拿药,报销时扣除重复用药费用。
7.打架、斗殴、酗酒、车祸、自杀等发生的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不属公疗报销范围。
8.每月15日为学校财务处公费医疗报销时间,如遇到星期六、日顺延至下周一。门诊医药费报销单据当年有效,过期作废。(当年最后报销具体时间见财务通知)。
9.师生员工因病住院须持医院的入院通知书,校医院签字后办理领支票手续,同时收取住院押金的20%的现金作为押金,结帐时多退少补。根据市医保要求住院单据在出院后一月内必须报销,过期不予报销。
10.借医疗证看病,除返回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外还视情节轻重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并写出书面检查。
11.其他公费医疗报销规定如安装起搏器、支架、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特殊医用材料的使用等按北京市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一些患危重病,花费巨大的患者,自付部分超过年工资总额、生活困难的教职工、学生,报江南的注册网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经讨论后由学校裁定。

五、附则
1.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江南的注册网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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