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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的注册网址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

发表日期:2013-10-09 浏览次数:

北林学发20059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校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保持校园良好秩序,维护校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20053月)、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关于配合高校加强电子公告牌和电子邮件安全管理的通知》和《江南的注册网址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江南的注册网址在校学生(含研究生),在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时,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宣传部、保卫处、学生处、信息中心等部门参加的学生网络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设立专职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对校园网络进行维护、监督和管理,对学生中出现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处理。

第四条学生在上网时应遵守国家及学校关于网络管理的一切规章制度,遵守网络道德,讲究网络文明,对于违反规定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及悔改表现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在公用机房上机时,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乱涂、乱画、改动界面,不得私自改动机器的设置,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条不得私自将带有病毒的存贮工具在公用计算机上使用,有使用存贮工具的需求时,应当经管理人员检测后方可使用。否则除对机器造成的软硬件损失一律由肇事者本人负责赔偿外,还将对肇事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不得在网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一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上网时不得进行非法操作,因个人非法操作所造成的硬件和软件损失,视其损害程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赔偿。

第九条学生应遵守校园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有关黑客程序恶意扫描校园网服务器端口;不得攻击服务器或个人计算机,窃取、修改、删除有关信息;不得非法盗用IP地址和校园网账户;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造成经济损失的,以盗窃论处。

第十条上网期间或因上网而引起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触犯刑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上网查找资料、网站和利用QQMSN、网易POPOBBS等传输网络消息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上网查找资料或网站时,查找内容应健康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带有反动、淫秽、赌博等内容。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不得传输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性的、淫秽性的以及封建迷信的信息资料。一经发现,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在网上发送信件和传真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使用邮件和传真服务不作非法用途;

(二)不干扰或混乱网络服务;

(三)不得传输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性的、淫秽性的以及封建迷信的邮件。

(四)以上行为一经发现,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建立网站时,要遵守法律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有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害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学校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591日起施行,其它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在学生处。

江南的注册网址

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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