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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的注册网址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发表日期:2013-10-09 浏览次数:

北林学发〔200589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20053月)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策〔2005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江南的注册网址(以下简称学校)对在校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校在处理学生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第二章取证与查实

第四条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并且学生对违规、违纪行为供认不讳时,学生应当书面陈述违纪事实,学校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条违纪学生书面陈述事实的,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班级、学号、住址等基本情况,对违纪行为的陈述要清楚、客观。书面陈述由违纪学生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出具日期。

学校应当保留违纪学生书面陈述事实的原件。

第六条当学校认为对于学生的违纪行为需要进行调查时,委托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当做好调查笔录。

调查小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的有关负责人负责召集,根据实际情况,调查小组由23人组成。

第七条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班级、学号、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调查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八条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学校应当保留调查笔录的原件。

第九条学校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调查和收集证据。对收集到的证据注明来源和出处,由出证人签名或盖章,并保留原件。

第十条学校发现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时,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待司法机关处理后,学校再根据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依据《江南的注册网址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对学生进行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处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意见报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查批准;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意见应当由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报主管校领导审查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的处分意见应当由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报校长会议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意见前,应当告知学生拟被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拟被处分学生可以向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书面请求要求陈述和申辩。

学校应当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意见。

第十三条对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应当进行复核,并书面回复处理意见。

学校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经过审查,学校依据不同情况,对违纪学生做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违纪、违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江南的注册网址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提出处分决定。

(二)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的,退回所在学院重新调查取证,待补充材料后,依据《江南的注册网址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学校处分学生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班级、学号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反《江南的注册网址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做出处分的决定;

(五)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时限;

处分决定书应当加盖学校印章和注明日期。

第四章送交与备案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交给被处分学生本人。

第十七条处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交被处分学生本人的,可以公告送达。学校可以在公告栏张贴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及经过。

第十八条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对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五章

第十九条学校拟对违纪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学生有权通过所在学院向学校申请召开听证会,学校应当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及时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条听证会依照下列规定组织:

(一)处分决定前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

(二)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学校告知其有听证权利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三)学校应当在收到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听证申请15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学生,由拟被处分学生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收回。

(四)拟被处分学生应按时参加听证。拟被处分学生有正当理由要求听证延期的,准予延期一次,但延期期限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拟被处分学生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没有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五)听证应当由非本事件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有专人记录;拟被处分学生认为主持人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要求回避,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学校决定。

(六)听证参加人包括主持人、记录员、本事件调查人员、拟被处分学生和听众。拟被处分学生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拟被处分学生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七)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举行前,学校应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在校内予以公告。

(八)拟被处分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本人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2.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3.如实陈述本人事件的情况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4.遵守听证会场纪律,尊重听证主持人。

(九)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拟被处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2.调查小组提出拟被处分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建议。

3.拟被处分学生对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4.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最后陈述。

5.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拟被处分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应当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第二十一条听证结束后,学校应当依据听证笔录,依据相关规定做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二条拟被处分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拟被处分学生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学校可以不组织听证,但要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四条受到处分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处。

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一)本人签收;

(二)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二十六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三十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并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本程序于2005823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591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程序解释权在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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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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