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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日期:2005-11-23 浏览次数:

一、总 则

(一)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江南的注册网址教职工大会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外语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本院事务的基本形式和制度。

(三)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四)教代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校规、院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党的教育方针,为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而努力。

二、职权范围

(一)教代会在本学院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院长工作报告,讨论本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师及管理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审议本学院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方案、条例和办法等。

3、监督院级领导干部,通过干部民主制度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给予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二)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院领导应认真对待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三)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本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三、代表

(一)教代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按拟定名额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本学院在编正式教职工(工会会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 要体现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应占80%左右。

(二)为了便于工作,学院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

(三)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因故调离本学院或退休的,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代表资格自然免除,由所在小组补选新代表。

(四)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有权按教代会规定程序提出议案或提案;

2、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对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提出询问;

5、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五)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不断提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能力;

2、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和本学院的决议和决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中,在外语学院的发展中起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执委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4、密切联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地向上级反映,并做好群众工作。

(六)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四、组织制度

(一)教代会每届任期三年,换届改选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等主要领导干部。

(二)学院每学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与会代表须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大会。会议的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并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到重大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三)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本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教代会常设机构讨论决定并报党总支批准。

(四)每次代表大会开会前,应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提交大会的主要文件,应在会前发给每位代表,以便代表有所准备,并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五)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应认真执行,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教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每次会议要有完整的记录。

五、组织机构

(一)教代会常设机构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由每届教代会差额选举产生,执委会主持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行使教代会职权。执委会由3人组成,主任1人,执委2人。(执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补)

(二)执委会的职责:

1、决定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大会议题,提请大会通过;

2、对院长拟向教代会作的工作报告、各项规章制度、改革措施等提出建议;

3、确定大会筹备工作中的其它问题,并主持代表大会。

六、经费

教代会所需办公经费由执委会提出使用意见,由学院行政和工会协调解决。

七、本细则由教代会讨论通过实施,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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