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 (试行)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发展中心)的培育建设,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发展中心是提升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的创新性研究型工作平台。要紧紧围绕高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着力推出一流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成果,为全面提升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推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贯穿整个高校人才培养体系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咨询。

  第三条 创新发展中心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严格对照《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高校党组织“对标争先”建设实施意见》等要求,确保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理论研究的国家水准和领先水平。

二、职能任务

  第四条 创新发展中心建设以提升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为路径,紧紧围绕研究、咨询、协作、交流等重点任务组织实施,不断提升工作研究水平和决策咨询能力,充分发挥推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的“思想库”“信息库”作用。

  第五条 开展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增强创新意识,围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本任务、立德树人根本标准、师德师风建设第一标准,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建设、推进“三全育人”综合改革、构建一体化育人体系、宣传思想文化建设、统一战线工作、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国家安全教育、平安校园建设、网络舆情工作等方面,深入开展政策、理论、实践、战略研究,推出具有工作指导性和理论前瞻性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并注重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在区域乃至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六条 承担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咨询服务:面向各级教育工作部门和高校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为相关教育重大决策提供有建设性和影响力的咨询报告,成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领域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第七条 搭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协作平台:从体制机制完善、项目带动引领、队伍配齐建强、组织条件保障等方面系统设计,推动各领域、各环节、各方面育人资源和育人力量的全面统筹和协同协作,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和思想政治工作专家,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政策层面、工作层面和教学层面转化,成为国内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与研究的专门力量培养基地。

  第八条 促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互动交流:通过举办工作论坛、研讨会,召开学术会议,编发工作简报,建立图书资料库、数据库和专业化信息网络等措施,推动本研究领域的全国性学术活动和工作实践交流,成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领域的学术、工作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三、管理体制

  第九条 创新发展中心由教育部委托相关省级教育工作部门或者高等学校进行建设。承建单位为省级教育工作部门的,要注重吸收本地区高校、科研院所的力量;承建单位为部属高校的,可协同所在地区其他高校的力量;承建单位为地方高校的,所在地区省级教育工作部门要发挥联合共建的作用。

  第十条 创新发展中心切实贯彻“竞争入选、定期评价、不合格淘汰、达标替补”的动态管理要求,每4年为一个周期,每2年进行中期检查,在检查和评价达标的基础上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教育部委托第三方进行动态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绩效考核,对绩效优秀的给予经费、项目等方面倾斜,对绩效低下的进行预警,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资格,在动态管理中促使中心创先争优。

  第十一条 教育部负责创新发展中心建设的统一指导和管理,包括制订研究创新发展中心建设计划、规章制度;组织相关申报、专家评议、检查评价和成果宣传推介;给予专项经费资助等。

  第十二条 承建单位在创新发展中心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单位创新发展中心推荐申报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2.制订创新发展中心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3.安排创新发展中心建设资金和必要的运行费用,提供良好的配套条件,为中心提供良好的科研、工作条件和经费。

  4.组织和支持创新发展中心的重要活动。

  5.组织本单位创新发展中心项目申报工作,负责管理并承担研究项目的信誉保证。

  6.对创新发展中心进行日常管理与考核,定期向教育部报告中心工作。

  第十三条 创新发展中心主要工作职责是:

  1.根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发展需要,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发挥决策咨询作用。

  2.承担教育部委托的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项目,以及开展相关自设课题研究。

  3.每年至少完成一份相关领域的研究报告。

  4.举办全国性、地区性工作研讨与学术交流活动。

  5.建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领域的图书资料库、数据库、信息网络平台。

  6.培养高素质中青年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学术带头人和专业化高水平思想政治工作者。

  第十四条 创新发展中心实行负责人(中心主任)负责中心日常工作制度。负责人原则上由承建单位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牵头实施创新发展中心建设计划,落实完成各项指标任务,实施相关研究与工作发展规划。

  2.牵头制定创新发展中心管理办法和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3.负责聘任副主任及其他专兼职研究人员、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4.负责筹集和审批经费。

  5.牵头起草并签发创新发展中心年度总结报告及下年度工作要点。

  第十五条 创新发展中心设专家指导委员会作为工作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订和修改专家指导委员会章程;审议创新发展中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方向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相关研究项目的论证鉴定工作;对重大经费支出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高校思政工作领域全国性和地区性重要活动。

  2.专家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应是全国或本地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领域的著名学者或业务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和业务工作者。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承建单位人员不应超过三分之一。专家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教育部备案,主任经全体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由承建单位聘任。

  3.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专家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专家指导委员会章程应报教育部备案。

四、日常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创新发展中心实行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学研用”一体化运行机制,不断探索实践,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与改革方面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十七条 创新发展中心的工作队伍由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实行全员聘任制。中心负责人与受聘的专兼职人员及受聘人员原工作单位(部门)三方签订责、权、利明确的聘任合同,聘用周期一般为2—4年。创新发展中心应凝聚和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理论功底扎实、结构优化合理的工作团队。

  第十八条 创新发展中心人数应不少于15人,其中正高级研究人员不少于5人,副高级以上研究人员不少于10人。党建、思政类创新发展中心获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高校思政工作骨干(包括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辅导员、师德先进个人等)原则上不少于5人。

  第十九条 创新发展中心有专用办公场所和日常开展研究用的场所,保证正常工作的办公设施设备,并定期更新。能有效调动工作资源,能为日常研究和召开会议提供足够的设施齐全的会议室、讨论室,以及必要的实践研究、模拟演练的场所。具备足够的相关图书资料。

  第二十条 创新发展中心应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国家和区域需要,瞄准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前沿问题,增强创新意识,力争产出具有工作前瞻性和重大应用性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并注重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二十一条 创新发展中心应依据自身优势,紧紧围绕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申报或自设开展应用对策研究,为教育工作重大决策提供有建设性和影响力的咨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创新发展中心开展项目研究应坚持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并重,以扎实深厚的理论研究支撑和带动工作研究,着力推出高水准、高质量的理论和应用研究成果。

  第二十三条 创新发展中心应建立工作简报制度。报告内容包括:

  1.重大工作活动报告,如教育部或承建单位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专家指导委员会会议纪要等;

  2.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3.规章制度制订、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

  4.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工作简报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涉及保密内容的要通过专门渠道上报)。

  第二十四条 创新发展中心应建立成果简报制度。简报内容包括:

  1.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

  2.工作和学术交流研讨会成果摘要;

  3.重大研究成果(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摘要;

  4.典型工作案例摘要。

  成果简报应及时报送(涉及保密内容的要通过专门渠道上报)。

  第二十五条 创新发展中心应建立完备的工作和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中心人员档案、承担项目档案、工作成果档案、会议活动档案、科研经费档案、工作报告档案等。

  第二十六条 创新发展中心对以下情况,应在事前经承建单位审批,向教育部报告和备案:

  1.以中心名义承接和组织全国性会议交流活动;

  2.聘请国外专家担任专兼职研究人员或中心顾问;

  3.以中心名义承担国际合作项目,涉及境外基金会资助或有其他境外资金支持的研究项目;

  4.中心负责人或专家指导委员会主任发生变动;

  5.其他重要事项及活动。

  第二十七条 创新发展中心建设经费来源为教育部专项拨款、承建单位专项经费及自筹经费。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每年向创新发展中心投入一定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重大项目研究、学术会议、工作交流、资料建设、数据库建设、工作队伍建设等。

  第二十九条 创新发展中心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切实提高使用效益,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凡用创新发展中心建设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承建单位每年检查一次中心建设情况,并向教育部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采取有效方式对创新发展中心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动态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创新发展中心建设的发展状况,承担工作和科研项目的基本情况,研究成果的质量以及转化应用情况,开展决策咨询情况、学术与实践交流情况、内部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合格的列入下一个建设周期;基本合格的要限期整改,达标后再列入下一个建设周期;不合格的进行预警,限期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取消资格。

  第三十四条 检查评价结果由教育部向承建单位通报。创新发展中心召开专家指导委员会会议,研究制定下一期建设规划,签订下一期建设任务书。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教育部负责修订及解释。

【责任编辑:赵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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