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的注册网址辅修专业管理条例(暂行)
[发布日期:2005-08-29 点击数:
北林教办发[2003]17号
一、总则
第一条 本科生在完成其主修专业,成绩优秀,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辅修相近专业的一组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程,在毕业前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总学分,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辅修专业名称。
第二条 为使我校辅修专业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订本条例。
第三条 辅修专业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专业设置、招生管理、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和教学质量管理等。
二、专业设置
第四条 学校设置的辅修专业应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第五条 增设辅修专业的申报工作在每年3-5月进行。各教学院系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增设辅修专业的意见及相关论证材料报教务处。
增设辅修专业的论证材料包括:
1.社会需求调研报告;
2.新增辅修专业的办学条件(含师资、实验设备、实习场所等);
3.新增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包括专业培养目标,专业培养要求,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教学进程表、必要的说明);
4.教学计划中各课程教学大纲;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三、招生管理
第六条 辅修专业的招生工作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报名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要求学习态度端正,有较强的进取心;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自学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较重的学习任务。
第八条 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需交纳辅修学费,收费标准以招生简章为准。
四、教学计划管理
第九条 教学计划是人才培养目标、基本规格以及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基本教学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制订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积极主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原则,突出针对性和应用性的原则,加强实践能力培养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办出特色的原则。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专业培养目标,专业培养要求,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教学进程总体安排以及必要的说明。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一经确立,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应严格按教务处规定的教学计划调整程序办理。
五、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教学运行管理要抓住两个核心:一是课堂教学(包括实习、实验教学)的管理,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贯彻教学相长的原则;二是教学管理职能部门为主体的教学行政管理,要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等教学环节提出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保持教学工作的稳定进行,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制订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大纲是落实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最基本的教学文件,各辅修专业必须重视教学大纲的制订工作。
第十五条 课堂教学的组织管理。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应聘请有相应学术水平、有责任心、有教学经验的教师任课。各辅修专业所属学院应组织任课教师认真研究和讨论教学大纲,编写或选用与教学大纲相适应的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并有组织地进行教学方法研究。
第十六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对学生进行考核,成绩交教务处备案。各学院应积极改革考核的内容和方法,着重检查学生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和实际应用能力。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精心安排考务工作,对考试作弊者要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所属学院应将课程安排、课程表等教学文件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将依据各辅修专业授课计划帮助调配教室。
第十八条 申请参加辅修专业学习但未修满规定总学分者,已取得的辅修课程的学分可以作为公共选修课学分记入成绩单中,不发其它证明。
六、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是教学管理的最终目的。必须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全面的质量观,坚持严格的质量标准。要从影响学校教学质量的一些因素(教师、学生、管理、政策、体制等)入手,严格把好质量关,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学评估督导体系,形成分析、评价、反馈制度,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达到最佳教学效果。
第二十条 建立听课制度。各辅修专业所属学院有关人员要经常深入课堂听课(包括实验、实习课),全面了解教师授课与学生学习的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学院应组织教师之间互相听课。
第二十一条 各辅修专业所属学院应建立教学信息的采集和统计制度,分析辅修专业学习对主修专业学习的影响、对就业的影响等,不断改进辅修专业的教学工作。
七、其他
第二十二条 辅修学程结束后,由辅修专业所属学院将学生成绩汇总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对合格者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将从辅修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费用,作为辅修专业的管理费,提取比例由学校统一规定。
教务处
200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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