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的注册网址实践教学工作暂行条例
[发布日期:2006-09-14 点击数:

北林教发[2001]19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实践体系建设,对实践教学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践教学是与理论教学紧密联系,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以实际操作为主,获得感性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综合素质的一系列实践性教学活动。它包括:生产劳动、课程实习(设计)、生产实习、科研训练、毕业论文(设计)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实践环节。

二、任务

第三条 各专业要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在整体优化的原则指导下,按着由浅入深,由单项到综合,循序渐进的认识规律,精选若干环节,建立符合本专业特点的贯穿全学程的实践教学体系。

第四条 列入教学计划实践教学环节,全学程文科、理科类专业不少于22周,其它类专业不少于26周。

第五条 各专业实践教学体系要科学化、规范化,一经确定,必须认真执行。各院不得善自增减。必须增减时,须经严格论证,并将论证的书面材料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列入教学计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有规范的教学大纲、指导书、考核标准;有固定的时间保证和实施方案;有相对稳定的指导教师队伍和基地,以确保教学质量和效果。

第七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实践教学得以进行必要条件,学校将根据我校实践教学的要求建立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学校实验林场切实发挥校内基地作用,保证大部分专业实践环节进行,并不断搞好建设。鼓励各院本着自愿互利、双方受益原则,建立相对稳定校外基地。树立向市场寻求实习基地的观念。

第八条 教师对保证实践教学任务的完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院应根据实践教学任务的需要,聘任一批实践经验丰富、知识面宽、年富力强、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做为实践教学指导教师的骨干队伍。要加强对青年教师指导实践教学的培养,以保持指导教师队伍的稳定性。

三、职责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实践教学计划的协调,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实践教学经费的分配等工作。

第十条 各院负责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建立,各环节教学大纲、实施细则、考核办法的制定,具体实践环节的落实,实施方案的制定,指导教师的安排以及教学效果的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训练、毕业实习等环节,各院要建立实习领导小组,负责学生选题的论证、中期检查以及论文答辩和总结交流。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负责具体教学方案的制定、落实,实习的日常管理,指导学生解决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对实习学生进行考核等。

四、管理

第十三条 每学期中期要填报下一学期的实践教学任务书,课程实习随课程教学任务书添写,独立的实践环节必须单独填写。

第十四条 各实践环节在执行前,需将具体实施方案送教务处一份备案。实施方案包括实习专业、人数、内容、地点、时间、指导教师等内容。实施方案即是检查、评估的依据,也是经费分配的依据,必须认真制定,按时交报。负责为落实本条例对主要实践环节分别制定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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