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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遴选

江南的注册网址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9]9号),《关于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几点原则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博士生指导教师是培养博士生的一个重要工作岗位,不是教授中的一个层次和荣誉称号。

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原则是: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二条依据学科建设及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要,按照国家下达的招生数在每年招收博士生的学科专业中遴选、聘任指导教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博士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1、在本学科学术造诣深,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者),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指导博士生的能力,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新选聘的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必须应具有博士学位。

2、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培养研究生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3、近五年来教学、科研成绩显著,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有高水平的专著一部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学术水平在国内应居本学科的前列,熟悉本领域研究工作的前沿,能独立从事创造性的研究工作,并取得受国内外同行重视的成果;或有较高的重要技术成果、发明创造,获省部级奖励1项以上。

4、当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供本人独立支配的科研经费达5万元以上(个别特殊学科可适当降低)。

5、有培养研究生经验和研究生课程教学经历,并熟悉“学位条例”和培养博士生的规章制度。目前至少已完整地实际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的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且培养质量较高。

6、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教授为学术队伍成员),并具备博士生培养过程中所需要的最基本的实验实习条件。

第四条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组织机构

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进行,其日常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设研究生部)办理。各院学术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初审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复审表决。

第五条博士指导教师的遴选方式和程序:

1.评审方式:

(1)对过去已被评审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遴选过程可简化手续,主要核审研究项目、经费和身体健康状况等;

(2)对拟遴选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在遴选中要对其学术水平及指导能力等进行全面评议,其中至少要听取两名有培养博士生经验的外单位专家的评审意见。

2.评审程序

(1)凡符合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者),先由本人向所在院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格(表格由学位办公室统一制订),同时向所在学科、专业报送博士生培养计划。

(2)院学术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及学科组审查同意的博士生培养计划,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上报校学位办公室。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复审,采取投票的方式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六条经过遴选确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材料与当年招生计划一并上报,公开招生,待实际招生后,即为正式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七条凡外单位被我校聘请为兼职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者)可以申报我校博士生导师,其遴选的办法、方式和程序与本校人员基本相同。

第八条在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投票过程中,遴选对象不许参加。

第九条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于每年2-3月布置进行,4月底完成,过期不补办。

第十条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其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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