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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林科技园房屋公开招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租赁管理,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及《江南的注册网址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流程所指的房屋主要指学校授权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学研中心B1层、学研中心地上C座1-4层、北林孵化器、科贸楼、校产楼等。

第三条 房屋公开招租要按照授权管理的要求,优先考虑生态环保、农林科技、互联网等行业企业,为促进产学研合作,积极为科技成果转化、高校师生创业、双创人才培育方面工作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及承租方的经营不能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上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招租行为。

第二章 房屋租金定价

第六条 房屋租赁价格由学校国资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或资产公司委托第三方评估中介机构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评定出租基准价的重要参考。房屋评估价有效期限自评估报告发布日起不超过两年。

第七条 评估中介机构是受委托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实物价值、市场租金水平等进行评估并具有专业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其主要职责是:

(一)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估,恪守职业操守,遵循相关的资产评估准则;

(二)根据评估目的,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报告;

(三)评估报告送交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或授权管理单位。

第八条 资产公司、北林科技园等根据评估公司提供的房屋出租评估价格,参考周边同类型市场价,经综合评估分类给出租赁指导价格,由资产公司审批后作为房屋出租的基准价格。实际招租底价不得低于审批确定后的基准价格。因学校师生创业等特殊情况,另行讨论决定。

第三章 发布招租信息

第九条 北林科技园企业服务部(以下简称企服部)应于招租前按照规定格式,据实填写《招租信息审批表》(见附件一)、《北林科技园公开招租公告》(见附件二),经相关部门、人员审核后,对外发布招租信息,启动公开招租程序。

第十条 为扩大影响力,选择更优质的租户,房屋招租可以委托专业代理机构,但同时必须在有公信力的平台(包括科技园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开发布招租信息。

第十一条 在自媒体平台公开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招租单位名称、拟出租资产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房屋出租状况、租赁期限、招租对象、招租底价、缴租方式、招租保证金、报价方式和联系电话等(见附件二)。

第四章 承租方的确定

第十二条 报名登记。报名前,意向承租人(自然人或企业)应自行到现场详细查看招租资产,充分了解该房屋的现状。报名及踏勘时,意向承租人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企服部登记报名。证明材料包括: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或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初步确认承租人。北林科技园按照“服务成果转化及产学研合作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遵循“价高优先,同等报价优先考虑符合科技园区发展定位的承租方”的要求,遴选承租方。应租人多于3家,经北林科技园总经理、副总经理、资产公司委派监事、企服部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的评审小组对意向承租人递交的《应租文件》(见附件三)中的企业租金报价、租金交付方式、意向租期、租金上调方式、保证金、企业主营业务、存续时间、资质、经营情况以及发展前景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小组遵循公开招租的基本原则,综合考量以上因素,以不低于招租底价为基本原则,一致通过者协议租赁,初步确认承租人。

第十四条 如报名应租人少于3家,由评审小组根据上述相应文件及条件与应租人进行谈判。以不低于招租底价为基本原则,争取最优条件,初步确认承租人;如截至规定日期无响应者,房屋继续公开招租,直至出现应租者。尽量减少房屋空租期。

第十五条 确定承租方。初步确认的承租人,报资产公司审批(见附件四),审批通过,进行《北林科技园出租房屋招租结果》(见附件五)公告,招租工作完成。

第十六条 招租保证金(如有)在招租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未承租人。承租方的招租保证金可转作缴纳合同押金或首期租金。承租方若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租赁合同,视作自动放弃承租权,其缴纳的招租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单位、监管部门以及招租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招租活动;若上述单位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共同利益人参与招租活动的,该工作人员应在招租前申明并予以回避。

第五章 租赁合同的签订

第十八条 签订租赁合同前,企服部须填写《租赁合同审批单》(见附件六),经相关部门、人员审核后,方可盖章生效。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 承租方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北林科技园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纳合同押金和首期租金。

第二十条 租赁合同须由财务部、综管部、企服部、承租方四方留存。

第二十一条 租赁合同签订后须在资产公司备案。

第六章 房屋的交付与交接

第二十二条 企服部于租赁合同签订的交付日,通知林和物业及承租方,三方共同进行招租房屋的交付。交付成功,三方填写《房屋交付单》(见附件七)并签字。

第二十三条 租赁合同到期的房屋,或者承租方提前退租的房屋,企服部通知林和物业及承租方,三方共同对房屋进行交接,填写《房屋交接单》(见附件八)并签字,方可作为合同解除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租赁合同签订后,企服部须将《企业入驻通知》(见附件九)交给林和物业,林和物业留存。

第七章 房租的催缴

第二十五条 租赁期限内,对于未按时缴纳房屋租金的承租方,企服部出具《房屋催缴通知单》(见附件十)至承租方,催其及时缴纳房租。对于拖欠的房屋租金,将会按照租赁合同内的约定缴纳相应金额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租赁期限内,如有特殊情况,企服部需会同相关部门领导、人员集体决策。

第八章 房屋押金的退还

第二十七条 房屋到期,承租方明确不续租,企服部于租赁合同解除时,向财务部出具《房屋到期退租说明》(见附件十一)。如承租方并未违约,填写《房租押金退款单》(见附件十二),向财务部申请押金退还承租方。如承租方违约,依据租赁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押金。

第二十八条 如遇特殊情况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北林科技园会同有关部门集体商议决策。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关于承租方义务、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等所有规定,均应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受学校及资产公司全程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北林科技园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北林科技园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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