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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动物管理,保证自然保护区学院动物实验教学和科研质量,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科委〔19882号)、《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用于本科教学和科研目的的人工繁育或从野外获取的动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然保护区学院从事实验动物的教学、科研等有关工作的实验室和个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获取

第四条对实验动物的使用要倡导“3R”原则,即优化(Refinement)、减少(Reduction)和替代(Replacement),优化动物实验方案,减少不必要的动物使用数量;在不影响实验结果的科学性、可比性情况下,采用动物实验替代方法,使用低等动物替代高等动物,用非脊椎动物替代脊椎动物,用组织细胞替代整体动物,用分子生物学、人工合成材料、计算机模拟等非动物实验方法替代动物实验。确需使用实验动物时,申请人应当填写《自然保护区学院实验动物使用审批单》,由实验室负责人或学生导师签字,并由学院审批后,方可购买或通过其它方式获取实验动物。

第五条引进人工饲养和繁育的实验动物,应该通过实验动物公司等正规渠道获取。实验动物应该有明确的来源,确保可以追根溯源。购买易携带疫源疫病的实验动物,应要求实验动物供货方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

第六条引进野生动物,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并取得当地野生动物管理部门批准以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后,方可实施和引进。

第三章实验动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使用实验动物进行动物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时,应充分考虑动物福利。对实验动物的饲养,应由经过培训的专人负责。饲养实验动物的环境设施应该充分考虑动物福利的要求,切实做好动物饲养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饲料、饮水充足卫生,维护动物福利。

第八条使用实验动物进行动物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时,应严格遵守动物实验伦理的要求,善待动物。

第九条做好实验动物的疫病防护。实验动物发生疫情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查明原因,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实验动物进行处理。

第十条使用实验动物进行教学和科研的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动物实验和实验室的规章制度。进入动物实验室及相关设施或在野外条件下开展动物实验时,实验人员应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和管理,禁止开展未经许可的动物实验。

第四章实验动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使用实验动物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由专人按照操作规程妥善存放,统一处理。严禁随机丢弃实验废弃物,严禁将动物尸体与其他实验废弃物混合装运。

第十二条对于所有的动物尸体、脏器或其它废弃物,消毒后用专用塑料袋严格包装密封,填写标识,由学院专人管理,定期交由具有实验动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进行登记。

第五章

第十三条从事实验动物教学和科研的人员每年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对于可能因实验动物导致出现健康问题的人员或因健康问题不宜继续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暂时停止与实验动物相关的工作,由其他相关负责人接管。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然保护区学院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自然保护区学院实验动物使用审批单

附件2常用实验动物采购途径和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表

江南的注册网址自然保护区学院

2019527


相关附件
  • 附件1 自然保护区学院实验动物使用审批单
  • 附件2 实验动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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