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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摘要)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摘要)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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