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统筹安排、整体推进的原则,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负
责统筹推进、协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学校校务公开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推进、协调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学院的信息公开;
(七)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逐步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公平、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九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协调有关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十条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单位应当在起草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
第十一条学校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学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五条学校及学校各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校园网、信息公开网及各单位网页;
(二)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五)校务公告栏、宣传栏、电子公告屏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学校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信息拥有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公开的建议;
(二)信息拥有单位应及时将拟公开的信息送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信息公开办公室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
(三)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可以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审核公开。
第十七条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八条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九条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北京市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学校校务公开监督委员会对学校各单位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单位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学校在信息公开网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学校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三条学校各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总结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学校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公布学校上年度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上级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