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作者: 教务处 发布时间: (2021-10-28) 浏览次数: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二)达到毕业条件,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学习期间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且尚在处分期者;(二)存在考试作弊行为者;(三)未取得毕业证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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