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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说明

发表日期:2013-09-08 浏览次数: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的规定及《关于报送2013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的通知》(教助中心[2013]40号)的要求,为做好我校2013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本次补偿代偿工作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什么是“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高校毕业生(含应届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二、哪些属于基层单位?

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1: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2: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3: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三、办理流程

1、符合要求的学生需在2013628日前,到东配楼10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填写说明》、《知情承诺书》。

2、根据填写说明,准备好所有材料后,在630日前将材料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东配楼101)。

四、提交材料清单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两份):

适用情况: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五、申请材料需真实、准确、完整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在填写时应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在办理过程中,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

六、关于第二批报送的说明

对暂不能落实工作岗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应届毕业生,本次无需报送补偿或代偿申请材料,留待年底(121日)第二批再行报送。

七、关于工作区域特殊情况的说明

县级政府派出的街道(社区)可以纳入代偿申请范围,但不包括市辖区所辖的街道、社区。就业单位或工作现场在市辖区街道(含社区/村)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满足代偿申请要求。特殊情况指工作的街道(社区)为新拆分或合并成立以及现场在具体的勘探(采油)大队生产一线等情形。特殊情况应提供详细的说明材料以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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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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