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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的注册网址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发表日期:2013-11-15 浏览次数:

北林学发[2012]18

第一章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校助学贷款的各项工作,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贴息,用于借款学生在国内高等学校就读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为我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是中国银行北京市清华东路支行。

第三条江南的注册网址学生助学贷款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南的注册网址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

第二章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学校将于每年新生入校时统一向学院下发贷款工作通知和《江南的注册网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手册》,集中为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贷款申请及审批手续。贷款学生需根据经办银行需要提供各类证明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有效。

第六条哪些同学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三)就读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刻苦,能够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七条哪些同学不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一)家庭经济不困难者;

(二)受过学校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者;

(三)任何一学期三门以上不及格者(含三门,含外语课,含AB类选修课,不含体育课);

(四)不及格科目累计学积分达到10分者(含10分,含重修合格科目);

(五)CET-4第二次仍未通过者;

(六)由于各种情况试读者;

(七)各种无法正常完成学业者。

第八条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的相关规定:

(一)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借款学生需在毕业后下一个月开始自行偿还贷款利息,在毕业后12年开始偿还贷款本金、6年内必须还清;

(二)借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学费低于6000元的专业可以组合贷款,但必须含学费且住宿费不得部分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第九条银行发放贷款时,贷款经办银行将为每名借款学生办理一张借记卡,做为借款学生的还款账户使用。

第十条关于借款学生发生特殊情况的手续办理:

借款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退学、转学、休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中止学业的情况,学校将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贷款银行将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十一条关于终止贷款的情况说明:

当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转学、出国(留学/定居)、结业、肄业、被开除(取消)学籍、伤残、死亡、失踪(自行离校)、试读、CET-4第二次仍未通过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银行会终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章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及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借款学生还款手续办理规定:

(一)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贴息,借款人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和如果由于本人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二)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组织借款学生与贷款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可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即宽限期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也即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可以只还贷款利息,不还贷款本金;

(三)借款学生毕业后1年内,有且只有一次向银行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

第十三条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贷款展期,并在毕业前30日向原就读学校递交贷款展期申请,由原学校审核通过。借款学生申请贷款展期后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借款学生贷款展期期间由财政部门继续贴息。

第十四条贷款学生毕业后需按时进行贷款还款,还款违约信息将会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同时银行将按照连续违约的次数对行为人进行分类,并在不同的等级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贷款学生毕业后,需在个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后的15日内,将变动后的联系方式告知经办银行。包括手机号码,家庭电话,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

第四章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第十六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助学贷款的相关政策,争取学校在助学贷款工作方面的有力支持,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七条负责向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本校国家助学贷款需求额度,并配合完成关于助学贷款数据统计、情况汇总、毕业核实等信息的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负责联系经办银行,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需求额度范围内,向经办银行提出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贷款申请、审批和还款等相关事宜的办理工作,组织学生签署《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等贷款材料。配合经办银行进行助学贷款实发、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计算、确认工作。

第十九条负责对申请贷款学生的获得资格进行审查,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将学生的借款信息以挂号信的形式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贷款情况、支持学生偿还贷款。对贷款学生进行数据信息采集、备份及文字材料的存档。完善贷中管理,负责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对不符合贷款资格的学生进行中止贷款和提前还款的手续办理工作。

第五章学院职责

第二十条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组织和实施工作,进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宣讲,负责本院申请贷款学生的材料收集、资格审查、手续办理等贷款申请工作,对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确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二十一条负责本院贷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及相关贷款材料的存档工作,建立贷款学生信息库,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贷款学生的贷中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负责本院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加强对贷款学生的监督引导,督促贷款学生合理使用贷款,毕业按时还款,珍惜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协助学校建立健全贷后管理体系,建立贷款学生的诚信档案和个人贷款档案,完善贷款学生的毕业联系信息库。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

(一)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去中西部和艰苦地区的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全部代偿。

(二)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服义务兵役的,国家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全部本息。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以前关于学生助学贷款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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