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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的注册网址社会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日期:2013-11-15 浏览次数:

北林学发[2012]28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与管理,充分发挥社会资助在资助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我校资助工作整体格局,切实将各项社会资助金按资助人意愿落实到受资助的学生手中,鼓励和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全面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奖助学金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为表彰优秀学生,激励学生奋发向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照资助人意愿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校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和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决定有关社会奖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批受助学生名单。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学院成立社会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社会奖助学金的申请和初评。

第四条学校尊重资助人的意愿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社会奖助学金的资助用途主要根据资助人的意愿实施,办法经资助人和学校审核通过后遵照执行。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社会奖助学金的面向我校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具体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根据资助人意愿确定。

第六条资助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要求上进;

(五)按资助人要求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社会奖助学金的资助形式遵照资助人的意愿并结合学校实际确定。

第八条资助程序:

(一)学校根据资助人的意愿,将资助名额和申请标准分配至各学院;

(二)学生本人根据资助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提交相关材料;

(三)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本院申报学生进行初评,初评通过的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全校申请社会奖助学金的学生进行最后评审,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报资助人备案;

(六)学校根据相关协议按时发放社会奖助学金。

第四章资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社会奖助学金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原则上凡是社会资助人针对全校设立的奖助学金,均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及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凡是在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金,由各学院自行组织评审和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学校鼓励各学院努力拓展资助渠道,争取社会资助,各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金的评选管理由学院和资助人商议确定。各学院在评选结束后将受助学生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社会奖助学金的收支由学校财务处统一进行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章受助学生的管理

第十二条凡经学校和社会资助人审批同意获得社会奖助学金的学生,各院系要做好对受助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辅导员或班主任应掌握受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并及时向学校反馈信息。

第十三条接受社会资助的学生,须主动与资助人取得联系,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及生活情况。

第十四条各院系在对受助学生管理时,既要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切实的资助与关怀,又要教育育人,使受助学生逐步树立知恩图报、受助感恩的责任意识,引导受助学生树立回报学校、回报社会、回报国家的奉献意识。

第六章

第十五条本办法为社会奖助学金的通用管理办法。各项奖助学金可根据资助人意愿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资助人特殊要求与本办法有差异的,按协商结果执行。

第十六条凡是在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由各学院自行制定,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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