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的注册网址外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来源: 发布日期:2010-12-28

2021年6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术组织建设,不断提高我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第35号令)和江南的注册网址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外语学院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的最高学术审议机构。

第二条外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简称“院学术委员会”,下同)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在学院党委(党总支)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院应当充分发挥院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加强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教授治学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院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弘扬学术道德,严防学术腐败,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师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高质量发展。

委员会构成与任期

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人数应5-15人之间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根据需要副主任委员1-2人。可根据需要设秘书1人,处理日常事务。如有条件,可根据需要聘请院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院长(主任)、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及以上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分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应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根据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可吸收部分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但比例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5,委员会应设有一定比例青年教师。其中,不担任校院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院学术委员会成立后,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理清和其他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道德等委员会可独立存在,也可理清职责、调整人员,变成学术分委员会常设或临时性专门机构。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学术分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一般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三章委员会产生与调整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符合以下资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带头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师德师风,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能够从全局考虑问题,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原则上在退休前可以任满一届任期。

第八条院学术委员会产生程序:

1.委员产生程序

1)学院各学科(系)、教研室等基层组织在民主推荐或自荐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建议人选,院长应为委员候选人;

2)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和民主推荐建议人选,进一步征求学科(系)、教研室意见后,研究确定候选人名单;

3)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采取等额或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新一届委员会,候选人得赞成票通过半数者方可当选。

2.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产生程序

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得赞成票通过半数者方可当选。

3.参会人数的规定:以上所有全体会议的参会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会人数的2/3。

第九条院学术委员会增补与退出

1.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提前退休或调离学院时自动终止委员资格,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委员提请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同意其辞去委员或免除委员职务: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存在师德师风问题、出现意识形态重大问题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被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的;

6)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7)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2.因学科、专业调整或职务变动等原因需要补充委员人选时,应由主任委员提名人选,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进行补聘。

第四章委员会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学院在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申请设置、撤销或调整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研提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院教师岗位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院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9.对导师开展年度立德树人职责考核评价;

10.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一条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院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推荐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推荐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推荐人选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院学术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对于明确提出的不同意见,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暂缓执行: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

2.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3.开展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4.学院认为需要听取院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主要包括: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院学术事务及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四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主要包括: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对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

4.对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5.按照有关规定及院学术委员会委托,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为学校裁决学术纠纷提供建议;

6.勤勉尽职,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议及有关活动;

7.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尽义务。

第六章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有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并根据章程确定会议内容及议程等;

2.代表委员会签署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上报学院的咨询建议、审议结果、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3.代表委员会参加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相关议题,并负责通报和解释委员会建议、评议及审议结果;

4.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院外专家就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研究,视情况列席委员会会议,参与讨论和表态,为决策提供依据;

5.副主任委员的职责是协助主任委员完成以上工作。

第七章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1/3及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院学术委员会议题应事先由主任委员和院长(主任)、书记共同商议确定。凡提交的议题或提案,应预先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准备详实说明材料。涉及学院发展的重大议题应在会议前报党政联席会议预审。

第十八条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应到会2/3及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由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九条院学术委员会审议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院学术委员会议审议决定或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条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可列席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或提案内容需要,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根据议题陈述、说明相关事项。列席人员可根据需要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定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审议结果须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执行;若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未通过,则退回委员会重新审议表决,再次提交审核仍未通过的,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四条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后发布。

第二十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开会须有专人做会议记录,会后整理成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二十六条院学术委员会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院学术委员会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院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附 则

第二十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若本章程内容与学校及上级有关文件内容及要求冲突,以学校及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外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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