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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1101号——2202号内部审计准则

作者:审计处 来源:审计处 发布时间:2014-01-01 浏览次数:


1101——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一般准则

第四条组织应当设置与其目标、性质、规模、治理结构等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等内容应当在组织的内部审计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三章作业准则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全面关注组织风险,以风险为基础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充分运用重要性原则,考虑差异或者缺陷的性质、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组织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关注信息系统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影响。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舞弊风险,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作出的审计结论。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以适当方式提供咨询服务,改善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四章报告准则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二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声明。如存在未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情形,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内部管理准则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和监督,并保持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及时、高效的沟通。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组织结构,多层级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实行集中管理或者分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手册,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内部审计质量实施有效控制,建立指导、监督、分级复核和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制度,并接受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年度审计计划、本机构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负主要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准则自201411日起施行。

1201——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内部审计职业声誉,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应当具有的职业品德、应当遵守的职业纪律和应当承担的职业责任的总称。

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遵守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声誉。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诚信正直。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按照规定参加后续教育。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规范要求的,组织应当批评教育,也可以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

第三章诚信正直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应有下列行为:

(一)歪曲事实;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

(四)做误导性的或者含糊的陈述。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廉洁、正直,不应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屈从于外部压力,违反原则。

第四章客观性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而影响职业判断。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前,应当采取下列步骤对客观性进行评估:

(一)识别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

(二)评估可能影响客观性因素的严重程度;

(三) 向审计项目负责人或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客观性受损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识别下列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

(一)审计本人曾经参与过的业务活动;

(二)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

(三)与被审计单位存在长期合作关系;

(四)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密切的私人关系;

(五)遭受来自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压力;

(六)内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七)其他。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内部审计的客观性:

(一)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

(二)派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审计项目,并进行适当分工;

(三)采用工作轮换的方式安排审计项目及审计组;

(四)建立适当、有效的激励机制;

(五)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程序和方法;

(六)当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受到严重影响,且无法采取适当措施降低影响时,停止实施有关业务,并及时向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告。

第五章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一)审计、会计、财务、税务、经济、金融、统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和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以及与组织业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语言文字表达、问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人际沟通、组织管理等职业技能;

(三)必要的实践经验及相关职业经历。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了解、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第六章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所获取的信息保密,非因有效授权、法律规定或其他合法事由不得披露。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非故意泄密的可能性。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以有悖于法律法规、组织规定及职业道德的方式使用信息。

第七章

第二十条本规范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201411日起施行。

2101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计划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计划的编制与执行,保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审计业务,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计划,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为完成审计业务,达到预期的审计目的,对审计工作或具体审计项目作出的安排。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审计计划一般包括年度审计计划和项目审计方案。

年度审计计划是对年度预期要完成的审计任务所作的工作安排,是组织年度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项目审计方案是对实施具体审计项目所需要的审计内容、审计程序、人员分工、审计时间等作出的安排。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年度编制下年度审计计划,并报经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批准;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并报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活动。在审计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计划进行调整。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定期检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年度审计计划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年度审计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九条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应当结合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在对组织风险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组织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确定具体审计项目及时间安排。

第十条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年度审计工作目标;

(二)具体审计项目及实施时间;

(三)各审计项目需要的审计资源;

(四)后续审计安排。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前,应当重点调查了解下列情况,以评价具体审计项目的风险:

(一)组织的战略目标、年度目标及业务活动重点;

(二)对相关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政策、计划和合同;

(三)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风险管理水平;

(四)相关业务活动的复杂性及其近期变化;

(五)相关人员的能力及其岗位的近期变动;

(六)其他与项目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具体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程度及时间要求,合理安排审计资源。

第四章项目审计方案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选派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一)业务活动概况;

(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的设计及运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资料;

(四)重要的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

(五)上次审计结论、建议及后续审计情况;

(六)上次外部审计的审计意见;

(七)其他与项目审计方案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五条项目审计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项目的名称;

(二)审计目标和范围;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

(四)审计程序和方法;

(五)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

(六)审计起止日期;

(七)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五章

第十六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准则自201411日起施行。

2102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通知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送达,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之前,知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的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送达

第四条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四)审计时间;

(五)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六)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名单;

(七)内部审计机构的印章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年度审计计划和其他授权或委托文件编制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七条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抄送组织内部相关部门。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三章

第八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准则自201411日起施行。

2103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证据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证据的获取及处理,保证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的各种事实依据。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不同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种类的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主要包括下列种类:

(一)书面证据;

(二)实物证据;

(三)视听证据;

(四)电子证据;

(五)口头证据;

(六)环境证据。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相关性,即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

可靠性,即审计证据真实、可信。

充分性,即审计证据在数量上足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审计项目的各级复核人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予以复核。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下列基本因素:

(一)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从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判断审计事项的重要性,以做出获取审计证据的决策。

(二)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证据的充分性与审计风险水平密切相关。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越低,所需证据的数量越多。

(三)成本与效益的合理程度。获取审计证据应当考虑成本与效益的对比但对于重要审计事项,不应当将审计成本的高低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

(四)适当的抽样方法。

第三章审计证据的获取与处理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下列方法:

(一)审核;

(二)观察;

(三)监盘;

(四)访谈;

(五)调查;

(六)函证;

(七)计算;

(八)分析程序。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完整、清晰地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项目的某些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所引用鉴定结论的可靠性负责。

第十一条对于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进一步核实。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分类、筛选和汇总,保证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十四条在评价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审计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关系及证据来源的可靠程度。

第四章

第十五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准则自201411日起施行。

2104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工作底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和使用,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工作记录。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达到下列目的:

(一)为编制审计报告提供依据;

(二)证明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三)为检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供依据;

(四)证明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

(五)为以后的审计工作提供参考。

第五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地反映项目审计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情况,以及与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第三章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复核

第七条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三)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记录;

(四)审计结论、意见及建议;

(五)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六)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七)索引号及页次;

(八)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

第八条项目审计方案的编制及调整情况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九条审计工作底稿中可使用各种审计标识,但应当注明含义并保持前后一致。

第十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注明索引编号和顺序编号。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如存在勾稽关系应当予以清晰反映,相互引用时应当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工作应当由比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人员职位更高或者经验更为丰富的人员承担。

第十二条如果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复核人员应当在复核意见中加以说明,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者修改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在审计业务执行过程中,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现场复核。

第四章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与保管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按审计工作底稿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和使用。

第十五条审计工作底稿归组织所有,由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组织内部有关部门具体负责保管。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保管制度。如果内部审计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要求查阅审计工作底稿,必须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其主管领导批准,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五章

第十七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准则自201411日起实行。

21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结果沟通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的结果沟通,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结果沟通,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进行讨论和交流。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结果沟通的目的,是提高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并取得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的理解和认同。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结果沟通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进行认真、充分的沟通,听取其意见。

第七条结果沟通一般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审计报告正式提交之前进行审计结果的沟通。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结果沟通的有关书面材料作为审计工作底稿归档保存。

第三章结果沟通的内容

第十条结果沟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

(二)审计依据;

(三)审计发现;

(四)审计结论;

(五)审计意见;

(六)审计建议。

第十一条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进行核实和答复。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与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进行结果沟通时,应当注意沟通技巧。

第四章

第十四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准则自201411日起施行。

2106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报告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和报送,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如有必要,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五条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被审计事项的事实;

(二)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完整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

(三)逻辑清晰、用词准确、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四)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对于重要事项应当重点说明;

(五)针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或者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以促进组织实现目标。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第三章审计报告的内容

第七条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正文;

(四)附件:

(五)签章;

(六)报告日期;

(七)其他。

第八条审计报告的正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及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等规定;

(三)审计发现,即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的事实;

(四)审计结论,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所作的评价;

(五)审计意见,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

(六)审计建议,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议。

第九条审计报告的附件应当包括针对审计过程、审计中发现问题所作出的具体说明,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等内容。

第四章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与报送

第十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当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

第十三条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和组织适当管理层,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十四条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存在重要错误或者遗漏,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审计报告提交给原审计报告接收者。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及时归入审计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第十六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准则自201411日起施行。

2107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后续审计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后续审计活动,提高审计效果,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后续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改进效果,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是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或者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内实施后续审计。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可以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并将其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如果初步认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可以将后续审计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八条当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者其他方面考虑,决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出书面承诺时,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向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告。

第三章后续审计程序

第九条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后续审计方案,对后续审计作出安排。

第十条编制后续审计方案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重要性;

(二)纠正措施的复杂性;

(三)落实纠正措施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

(四)纠正措施失败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安排和时间要求。

第十一条对于已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判断是否需要深入检查,必要时可以提出应在下次审计中予以关注。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后续审计的实施过程和结果编制后续审计报告。

第四章

第十三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准则自201411日起施行。

21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抽样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运用审计抽样方法,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抽样,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业务实施过程中,从被审查和评价的审计总体中抽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样本进行测试,以样本审查结果推断总体特征,并作出审计结论的一种审计方法。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确定抽样总体、选择抽样方法时应当以审计目标为依据,并考虑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

第五条抽样总体的确定应当遵循相关性、充分性和经济性原则。

相关性是指抽样总体与审计对象及其审计目标相关;充分性是指抽样总体能够在数量上代表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经济性是指抽样总体的确定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六条审计抽样方法包括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在审计抽样过程中,可以采用统计抽样方法,也可以采用非统计抽样方法,或者两种方法结合使用。

第七条选取的样本应当有代表性,具有与审计总体相似的特征。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选取样本时,应当对业务活动中存在重大差异或者缺陷的风险以及审计过程中的检查风险进行评估,并充分考虑因抽样引起的抽样风险及其他因素引起的非抽样风险。

第九条抽样结果的评价应当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进行,并以此为依据合理推断审计总体特征。

第三章抽样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审计抽样的一般程序包括下列步骤:

(一)根据审计目标及审计对象的特征制定审计抽样方案;

(二)选取样本;

(三)对样本进行审查;

(四)评价抽样结果;

(五)根据抽样结果推断总体特征;

(六)形成审计结论。

第十一条审计抽样方案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审计总体,是指由审计对象的各个单位组成的整体;

(二)抽样单位,是指从审计总体中抽取并代表总体的各个单位;

(三)样本,是指在抽样过程中从审计总体中抽取的部分单位组成的整体;

(四)误差,是指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差异或者缺陷;

(五)可容忍误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接受的差异或者缺陷的最大程度;

(六)预计总体误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预先估计的审计总体中存在的差异或者缺陷;

(七)可靠程度,是指预计抽样结果能够代表审计总体质量特征的概率;

(八)抽样风险,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抽样结果得出的结论与总体特征不相符合的可能性;

(九)样本量,是指为了能使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总体作出审计结论所抽取样本单位的数量;

(十)其他因素。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重要性水平,合理确定预计总体误差、可容忍误差和可靠程度。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对象的特征,选择确定审计抽样方法。

统计抽样,是指以数理统计方法为基础,按照随机原则从总体中选取样本进行审查,并对总体特征进行推断的审计抽样方法。主要包括发现抽样、连续抽样等属性抽样方法,以及单位均值抽样、差异估计抽样和货币单位抽样等变量抽样方法。

非统计抽样,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和经验抽取样本进行审查,并对总体特征进行推断的审计抽样方法。

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审计方法相互结合使用,可以降低抽样风险。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下列要素确定样本量:

(一)审计总体。审计总体的量越大,所需要的样本量越多;

(二)可容忍误差。可容忍误差越大,所需样本量越少;

(三)预计总体误差。预计总体误差越大,所需样本量越多;

(四)抽样风险。抽样风险越小,所需样本量越多;

(五)可靠程度。可靠程度越大,所需样本量越多。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下列方法选取样本:

(一)随机数表选样法;

(二)系统选样法;

(三)分层选样法;

(四)整群选样法;

(五)任意选样法。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在选取样本之后,应当对样本进行审查,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四章抽样结果的评价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预先确定的误差构成条件,确定存在误差的样本。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进行评估,以防止对审计总体作出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十九条抽样风险主要包括两类:

(一)误受风险,是指样本结果表明审计项目不存在重大差异或者缺陷,而实际上却存在着重大差异或者缺陷的可能性;

(二)误拒风险,是指样本结果表明审计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或者缺陷,而实际上并没有存在重大差异或者缺陷的可能性。

第二十条非抽样风险是由抽样之外的其他因素造成的风险,一般包括下列原因:

(一)审计程序设计及执行不恰当;

(二)抽样过程没有按照规范程序执行;

(三)样本审查结果解释错误;

(四)审计人员业务能力不足;

(五)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样本误差,采用适当的方法,推断审计总体误差。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抽样结果的评价,确定审计证据是否足以证实某一审计总体特征。如果推断的总体误差超过可容忍误差,应当增加样本量或者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上述评价的基础上还应当考虑误差性质、误差产生的原因,以及误差对其他审计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准则自201411日起施行。

21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分析程序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程序的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分析程序,是指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分析和比较信息之间的关系或者计算相关的比率,以确定合理性,并发现潜在差异和漏洞的一种审计方法。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根据需要在审计过程中执行分析程序。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程序,有助于实现下列目标:

(一)确认业务活动信息的合理性;

(二)发现差异;

(三)分析潜在的差异和漏洞;

(四)发现不合法和不合规行为的线索。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通过执行分析程序,能够获取与下列事项相关的证据:

(一)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被审计事项的总体合理性;

(三)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差异和漏洞的严重程度;

(四)业务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

(五)计划、预算的完成情况;

(六)其他事项。

第七条分析程序所使用的信息按其存在的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二)实物信息货币信息;

(三)电子数据信息非电子数据信息;

(四)绝对数信息相对数信息。

第八条执行分析程序时,应当考虑信息之间的相关性,以免得出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在确定对分析程序结果的依赖程度时,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分析程序的目标;

(二)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其业务活动的复杂程度;

(三)已收集信息资料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四)以往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评价结果;

(五)以往审计中发现的差异漏洞。

第三章分析程序的执行

第十条分析程序一般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将当期信息与历史信息相比较,分析其波动情况及发展趋势;

(二)将当期信息与预测、计划或者预算信息相比较,并作差异分析;

(三)将当期信息与内部审计人员预期信息相比较,分析差异;

(四)将被审计单位信息与组织其他部门类似信息相比较,分析差异;

(五)将被审计单位信息与行业相关信息相比较,分析差异;

(六)对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之间的关系、比率的计算与分析;

(七)对重要信息内部组成因素的关系、比率的计算与分析。

第十一条分析程序主要包括下列具体方法:

(一)比较分析;

(二)比率分析;

(三)结构分析;

(四)趋势分析;

(五)回归分析;

(六)其他技术方法。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事项单独或者综合运用以上方法。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需要在审计计划阶段执行分析程序,以了解被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确定审计重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需要在审计实施阶段执行分析程序,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进行审查,以获取审计证据。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需要在审计终结阶段执行分析程序,验证其他审计程序所得结论的合理性,以保证审计质量。

第四章对分析程序结果的利用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下列影响分析程序效率和效果的因素:

(一)被审计事项的重要性;

(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三)获取信息的便捷性和可靠性;

(四)分析程序执行人员的专业素质;

(五)分析程序操作的规范性。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程序发现差异时,应当采用下列方法对其进行调查和评价:

(一)询问管理层获取其解释和答复;

(二)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确认管理层解释和答复的合理性与可靠性;

(三)如果管理层没有作出恰当解释,应当扩大审计范围,执行其他审计程序,实施进一步审查,以便得出审计结论。

第五章

第十七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准则自201411日起施行。

2201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控制审计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行为,保证内部控制审计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组织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控制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使之有效运行。

内部审计的责任是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促进组织改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

第五条内部控制审计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组织单个或者整体控制目标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串通舞弊、滥用职权、环境变化和成本效益等内部控制的局限性。

第六条内部控制审计应当在对内部控制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的内部控制。

第七条内部控制审计应当真实、客观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情况。

第八条内部控制审计按其范围划分,分为全面内部控制审计和专项内部控制审计。

全面内部控制审计,是针对组织所有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要素所进行的全面审计。

专项内部控制审计,是针对组织内部控制的某个要素某项业务活动或者业务活动某些环节的内部控制所进行的审计。

第三章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参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相关规定,根据组织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审查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对组织层面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环境要素审计时,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内部环境要素的规定为依据,关注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组织文化、社会责任等,结合本组织的内部控制,对内部环境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风险评估要素审计时,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本组织的内部控制,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控制活动要素审计时,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关于控制活动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本组织的内部控制,对相关控制活动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信息与沟通要素审计时,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规定为依据,结合本组织的内部控制,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监督要素审计时,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本组织的内部控制,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重点关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根据管理需求和业务活动的特点,可以针对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等,对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四章内部控制审计的具体程序与方法

第十六条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包括下列程序:

(一)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二)组成审计组;

(三)实施现场审查;

(四)认定控制缺陷;

(五)汇总审计结果;

(六)编制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现场审查之前,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交最近一次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结合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确定审计内容及重点,实施内部控制审计。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适当吸收组织内部相关机构熟悉情况的业务人员参加内部控制审计。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综合运用访谈、问卷调查、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组织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详细记录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包括审查和评价的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结果等。

第五章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结合相关管理层的自我评估,综合分析后提出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照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者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组织严重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组织偏离控制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标准,由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组织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并以适当的形式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报告。重大缺陷应当及时向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告。

第六章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审计目标、依据、范围、程序与方法、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以及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的审计结论、意见、建议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结果。一般情况下,全面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报送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包含有重大缺陷认定的专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在报送组织适当管理层的同时,也应当报送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

第二十六条经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批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可以作为《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中要求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外披露。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准则自201411日起施行。

2202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绩效审计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绩效审计工作,提高绩效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绩效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本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经济性,是指组织经营管理过程中获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产品或者服务及其他成果时所耗费的资源最少;效率性,是指组织经营管理过程中投入资源与产出成果之间的对比关系;效果性,是指组织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程度。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绩效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实施绩效审计项目对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需求,合理配置审计资源。

第五条组织各管理层根据授权承担相应的经营管理责任,对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绩效审计不能减轻或者替代管理层的责任。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和确定绩效审计对象,既可以针对组织的全部或者部分经营管理活动,也可以针对特定项目和业务。

第三章绩效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绩效审计可以同时对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也可以只侧重某一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八条绩效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下列内容:

(一)有关经营管理活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二)相关经营管理活动的人、财、物、信息、技术等资源取得、配置和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恰当性和节约性;

(三)经营管理活动既定目标的适当性、相关性、可行性和实现程度,以及未能实现既定目标的情况及其原因;

(四)研发、财务、采购、生产、销售等主要业务活动的效率;

(五)计划、决策、指挥、控制及协调等主要管理活动的效率;

(六)经营管理活动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的实现情况;

(七)组织为评价、报告和监督特定业务或者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及其运行的有效性;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绩效审计的方法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选择与审计对象、审计目标及审计评价标准相适应的绩效审计方法,以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十条选择绩效审计方法时,除运用常规审计方法以外,还可以运用下列方法:

(一)数量分析法,即对经营管理活动相关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并运用抽样技术对抽样结果进行评价的方法;

(二)比较分析法,即通过分析、比较数据间的关系、趋势或者比率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即查找产生影响的因素,并分析各个因素的影响方向和影响程度的方法;

(四)量本利分析法,即分析一定期间内的业务量、成本和利润三者之间变量关系的方法;

(五)专题讨论会,即通过召集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就经营管理活动特定项目或者业务的具体问题进行讨论的方法;

(六)标杆法,即对经营管理活动状况进行观察和检查,通过与组织内外部相同或者相似经营管理活动的最佳实务进行比较的方法;

(七)调查法,即凭借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如访谈、问卷),对某种或者某几种现象、事实进行考察,通过对搜集到的各种资料进行分析处理,进而得出结论的方法;

(八)成本效益(效果)分析法,即通过分析成本和效益(效果)之间的关系,以每单位效益(效果)所消耗的成本来评价项目效益(效果)的方法;

(九)数据包络分析法,即以相对效率概念为基础,以凸分析和线性规划为工具,应用数学规划模型计算比较决策单元之间的相对效率,对评价对象做出评价的方法;

(十)目标成果法,即根据实际产出成果评价被审计单位或者项目的目标是否实现,将产出成果与事先确定的目标和需求进行对比,确定目标实现程度的方法;

(十一)公众评价法,即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获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证据信息,评价目标实现程度的方法。

第五章绩效审计的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选择适当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

绩效审计评价标准应当具有可靠性、客观性和可比性。

第十二条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等的规定;

(二)国家部门、行业组织公布的行业指标;

(三)组织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

(四)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和国际数据;

(五)同行业的实践标准、经验和做法。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确定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时,应当与组织管理层进行沟通,在双方认可的基础上确定绩效审计评价标准。

第六章绩效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绩效审计报告应当反映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选择、确定及沟通过程等重要信息,包括必要的局限性分析。

第十五条绩效审计报告中的绩效评价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证据作出,可以分为总体评价和分项评价。当审计风险较大,难以做出总体评价时,可以只做分项评价。

第十六条绩效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合法、合规性问题,除进行相应的审计处理外,还应当侧重从绩效的角度对问题进行定性,描述问题对绩效造成的影响、后果及严重程度。

第十七条绩效审计报告应当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上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兼顾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个体利益和组织整体利益,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第七章

第十八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准则自2014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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