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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的注册网址财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10-25 浏览次数:


江南的注册网址财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各级各类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国家财经法规和《江南的注册网址财务管理办法》及学校其他相关财经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财务监督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学校各级各类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时足额地上缴各项收入,严格按规定的范围、用途、标准开支各项费用,预防和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合理配置学校资源,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三条学校财务监督贯彻奖惩结合的原则,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遵守财经纪律,在增收节支、开源节流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单位在经费指标方面予以奖励。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财务监督的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财务部门、财会人员和全体师生员工为学校财务监督的主体。财务部门包括财务处及其下设的二级财务科室(下同)。学校建立财务部门监督、财会人员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财务监督体系。

第六条学校内部财务监督由财务处负责组织实施。财务处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对全校的经济活动进行业务检查、业务指导。二级财务科室在财务处的领导下对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条财务处根据需要,有权随时对全校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检查,特殊情况报学校批准后进行。

第八条财务部门、财会人员有权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办理财会业务,履行财务会计监督的权利:

(一)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财务收支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二)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凭证不予受理,并要求补充;

(三)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财务收支凭证不予受理;

(四)对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财务收支凭证,在不予办理的同时,有权扣留其凭证,并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对严重违纪违法的财务收支行为或涉及到单位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财会人员有权制止和纠正,并及时向财务处负责人或学校报告。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学校财经纪律的行为有权检举。财务部门、财会人员收到群众举报材料后,有权处理的,应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财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的姓名和举报材料透露或转给被检举的单位和被检举人。

第十条财务部门、财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财务会计监督的职责:

(一)对涂改、伪造、故意毁灭会计档案或设置账外账的行为,必须制止和纠正。二级财务科室在制止和纠正的同时还要向财务处负责人报告。

(二)对授意、指使、强令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必须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由财务处向学校报告(二级财务科室向财务处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

(三)财务部门、财会人员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符时,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财务处应向学校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二级财务科室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报财务处批准后(或由财务处报学校批准后)及时处理。

(四)对其他违反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的行为,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应及时制止、纠正和报告。

第十一条全校各单位在接受财务部门的财务检查时,有关人员必须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三章财务监督的形式

第十二条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基本形式。财务部门、财会人员在实施财务监督过程中,应根据监督的具体内容和不同阶段,将不同监督形式结合起来,保证监督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事前监督是指对学校经济活动实施前的审核和检查。财务部门、财会人员要加强事前监督,防止学校利益受损和资产的浪费、流失。

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对以下事项必须严格进行事前监督:

(一)各项财务预算、计划;

(二)对外投资(包括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的投资);

(三)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

(四)基建和维修工程;

(五)其他重大或重要支出项目。

第十四条事中监督是指对正在实施过程中的经济活动实行的监督。财务部门、财会人员要对财务预算、计划和其他经济活动的执行过程加强监督,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事后监督是指对学校已执行完毕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等方面的检查、评价。财务部门、财会人员要对已执行完毕的经济活动加强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重大和重要支出项目的事后检查,检查其财务收支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查其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的法规、规章制度,并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处理,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四章财务监督的内容

第一节预算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校级预算及所属各级单位预算的编制,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积极稳妥、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七条财务处、二级财务科室和财会人员要加强对学校所属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编制的预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的审查。

第十八条校级预算及所属各级单位预算,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学校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各级预算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对无预算和超预算的项目,应拒绝办理。

第十九条学校和所属各单位必须根据确定的预算,合理控制用款进度。学校的基建和维修工程,必须按进度和完工程度付款。基建项目不经学校审计不得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财务处、二级财务科室和财会人员必须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时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并针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管理。

第二节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事业性收费归口学校收费管理办公室和财务处管理。校内各单位事业性收费,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执行;无规定的,必须先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学校收费管理办公室和财务处,并由财务处报国家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按批准的项目、标准收取。其他性质的收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比照事业性收费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校内各单位的各项事业性收费,必须由财会人员或二级单位授权任命的财务经办人员收取,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收费工作。

第二十三条校内各单位的各项事业性收费(包括接受校外单位的委托收费)必须开具合法票据,不得开具自制、外购的票据或打白条。

第二十四条财会人员或二级单位财务经办人员负责收费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核销工作,未经财务处同意,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以上工作。副处级以上干部一律不得经管本单位内部的账务及货币资金的收支等业务。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要对全校各单位的收费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专项检查,规范各单位的收费行为,并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节收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的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按学校规定的收入分配政策,由学校进行分配分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挪用、私存私放、坐支、私分应缴学校收入。

第二十七条校内各单位应依法组织收入。取得的各项事业收入和经营利润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

第二十八条财务部门要结合对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全校各单位收入的监督管理,促使各单位及时、足额地上缴各项收入。

第四节支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必须坚持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单位应按照《江南的注册网址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审批各项财务开支,不得多人审批。

第三十条学校及所属各单位的日常经费开支以及各专项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执行,按照事业发展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财务部门对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各项开支拒绝办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及所属各单位的各项费用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开支。各单位的奖酬金、业务招待费分别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比例、额度计提和控制使用,特殊情况必须报财务处批准后方能开支,不得违反学校规定,滥发奖金、实物和未经财务处批准超额度开支业务招待费。

第三十二条全校各单位对专项资金的支出,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对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并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项目完成或完工后,相关单位必须就专项资金的开支和项目的完成情况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专题报告。

第三十三条财务部门、财会人员对学校及学校各单位的各项开支必须正确归集,并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四条学校及所属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基建支出的管理与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基建项目预算、决算及施工过程中各项开支的监督管理,严格付款方式,堵塞各种漏洞,充分发挥基建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支出与事业支出的界限。学校各级单位凡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各项支出直接在经营支出中列支,在事业支出中统一垫付的经营支出,必须按一定比例合理分摊,并在经营支出中列支,冲减事业支出,以正确计算经营活动的经营成果,不得将经营支出在事业支出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学校各级财务部门、财会人员必须严格借款、报账手续。对不合法、违反财务规章制度以及财务手续不全的财务开支,必须坚决拒绝办理。

第五节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除财务处和实行独立核算、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企业外,校内其他单位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校办企业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因主管部门需要在银行开设账户的,报财务处批准后方能办理,并将已开户的情况报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学校财务处及部分单位要加强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按规定保管和使用银行票据、印鉴;将款项及时送存银行,并定期与银行对账,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流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财务处及部分单位的银行账户仅供本单位办理结算业务使用,不准出租、出借、出让给校内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超限额使用备用金。

第六节资产的监督管理

一、货币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财务部门、财会人员必须加强银行存款的监督管理:

(一)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确办理结算业务;

(二)银行印鉴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和使用;

(三)必须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总账,二者之间要定期、及时地核对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要与银行对账单及时核对,并通过银行存款调节表调节相符。对未达账项,必须认真分析,并查明原因,加强管理,堵塞各种漏洞。

第四十一条财务部门、财会人员必须加强现金的监督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加强现金管理:

(一)开设有资金账户的各级单位的备用金由开户银行核定限额,超过限额的部分必须及时缴存开户银行,各单位不得坐支;

(二)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缴存;

(三)必须按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开支现金;

(四)必须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账、款必须核对相符,出现现金长款或现金短款,必须查明原因,独立核算单位(包括校办企业、企业化管理单位、附中、附小等),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处理,其他单位,报财务处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处理,不得以现金长款抵补现金短款;

(五)现金日记账必须及时、定期与现金总账核对相符;

第四十二条财务部门必须实行钱、账分管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从事会计岗位的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第四十三条财务处、二级财务科室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堵塞各种漏洞,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并努力防范金融风险。

第四十四条财务处必须组织人员对财务处、二级财务科室的银行存款、现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监督管理。

二、存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各单位必须加强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消耗物资等存货类物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及报账等管理制度,堵塞各种漏洞。

第四十六条学校各单位必须明确存货管理各环节和岗位的责任,在保证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存货的库存和自然损耗,避免因积压和管理不善造成的浪费和损失,并努力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学校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存货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盘存方法,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盘盈盘亏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报财务处批准后(或由财务处报学校批准后),由相应的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针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存货的安全、完整。

三、应收及暂付款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财务部门要加强应收及暂付款的监督管理,对应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要指定专人管理,对应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要建立备查簿进行管理,并要实现电算化管理。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催收各种应收款,避免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四十九条财务部门、财会人员对应收及暂付款必须及时催收催报,一年至少要全面清理一次。对长期占用学校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财务部门将停止其继续用款,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长期挂账且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应报财务处或学校审批后按批示的处理意见进行账务处理。

四、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类固定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环节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工作,明确岗位责任,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并努力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基建项目及大型维修项目必须先立项,由学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并报财务处或学校批准后才能购置、施工,且必须按照学校有关政策的规定采取招投标或其他集中采购的方式,其合同在对外签订前必须经学校有关专业部门和专家的审定,必须按照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第五十二条资产管理处等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固定资产验收的管理。所有房屋、建筑物在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有关标准进行验收,并由财务处根据基建竣工决算报表计入固定资产账。仪器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等的验收,必须对实物检查验收后才能开具验收单,验收部门不得仅凭发票及有关单据办理验收手续。

第五十三条资产管理处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一是财务处要定期将固定资产总账与资产管理处等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明细账核对;二是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将固定资产明细账与固定资产卡片和实物进行核对,要保证每年全面清理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由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报学校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第五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报废、报损、变卖等)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才能办理,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负责固定资产处置审批的人员不得具体经办固定资产处置工作。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必须上缴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五、无形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科技处等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五十六条学校及单位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并由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聘请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由学校和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方能办理投资手续。

第五十七条学校拥有无形资产的收益权。校内各单位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其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学校。

六、对外投资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学校及所属各单位不得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学校事业正常发展,保障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第五十九条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利用学校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事先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由学校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报主管财务的副校长或校长审查,重大投资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第六十条学校及所属单位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由审计处、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委托和聘请。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办理资产评估的情况下将实物、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也不得与评估机构串通高估或低估实物、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六十一条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管理部门应对投入校办企业(全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定期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校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经营者的责任、利益挂钩,进行奖惩。对其他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学校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学校与被投资企业和单位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校办企业(全资企业)必须如实填报会计报表,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向学校上缴人员工资、福利费、水、电、汽、房屋等资产使用费和利润。

第七节负债的监督管理

一、借入款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学校各类借入款由财务处代表学校办理借款、还款手续。财务处必须组织学校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借款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校内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办理借款业务。

第六十四条财务处要加强借款合同的管理。财务处要严格按照《经济合同法》的要求起草借款合同,要尽量避免各种漏洞,维护学校利益。借款合同要经过学校有关专业部门和专家审查和学校批准后才能对外签订。

第六十五条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学校不具备对外担保的资格。学校各单位不得为校办企业和其他经营性单位的借贷和经济活动行为提供担保。

第六十六条学校必须严格控制借款规模,在考虑对资金的需求的同时要充分考虑财力的可能,要保证每一笔借款要有足够的资金偿还,严禁只考虑需要,不考虑财力可能的盲目借款行为。

二、其他负债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学校各类性质的代管款项应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

第六十八条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应缴、应付的各种款项的清理,将应上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款项及时上缴,并要及时结清各类应付款项。

第六十九条财务部门要加强各类暂存款的清理,特别是对已明确应作收入的暂存款要及时结转为收入,不得长期挂作暂存款。

第八节会计档案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财务部门、财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内部管理制度。财务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妥善保管和利用会计档案。要做到防火、防盗、防霉、防潮、防鼠、防蛀。

第七十一条财务部门、财会人员必须定期、及时对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不得将会计档案乱堆乱放,长期不进行装订。已实现会计电算化的,要及时打印、保存纸质会计档案。

第七十二条已装订立卷成册后的会计档案,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拆封。对个别需要拆封的,尚未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的,报财务处批准后,由财务处派人监督办理;已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的,征得财务处同意后,由财务处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拆封整理。

第七十三条财务处、二级财务科室对校内外单位到本单位查阅会计档案,必须经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办理查阅、复制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复制。会计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要限期归还。

第七十四条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加强会计档案销毁的监督管理。保管期满后会计档案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共同监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会计档案。

第七十五条学校发生变更时会计档案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加强监管;学校内部单位发生变更时原有各单位的会计档案由财务处和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指定接受单位或监督移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原有各单位的会计档案。

第五章

第七十六条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财务处根据本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对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限期整改,必要时将违纪情况通报全校。对严重违纪的单位和个人,除由财务处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将由学校审计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处理。

第七十七条对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会人员既不制止、纠正,又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甚至协同有关单位和人员共同作弊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对上述财会人员予以处理(包括学校年度考核、业务考核、职称职务的评聘、奖金酬金的核定、是否调离会计岗位都将以此为依据),情节较重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八条对组织非法收入的单位,学校除责令该单位停止非法活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将追究该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学校事业性单位隐瞒、截留、私分、自收自支应缴学校收入的,由学校将其结余部分全部没收,并按违纪总金额的5%予以处罚,从该单位奖金酬金中扣回;对已私分和已用于发放实物的部分,由该单位负责人负责责成个人退回,并由学校予以没收,拒不退回的,从该单位奖金酬金中扣回,并予以没收;对超范围、超标准的非正常业务开支,从该单位奖金酬金中扣回。同时,由学校追究违纪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十条对提供虚假会计报表,隐瞒经营成果,并以此为借口,不缴或少缴学校利润的校办企业和企业化管理单位,学校除责令该单位补缴少缴学校应得利润外,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存在以上违纪现象的企业化管理单位,学校还将按该单位隐瞒利润的50%予以处罚,协议、合同中另有规定的,按协议、合同中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一条凡贪污、挪用学校财产的单位,学校责令该单位限期退还,拒不退还的,从该单位奖金酬金中扣回,此外,还将按贪污、挪用财产金额的10%予以处罚,并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二条对单位或个人有虚报、冒领行为的,比照第九十一条中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三条对使用自制、外购收费票据或打白条截留学校收入的单位,除按第八十九条中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将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十四条对出租、出借、出让资金账户的单位,学校除没收该单位出租、出借资金账户获得的全部非法所得外,还将按其非法所得的一倍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十五条对私自转让学校无形资产或泄漏其技术秘密,造成学校无形资产流失或其他损失的,学校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对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将学校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学校除依法追缴私自转移资产及其投资收益外,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对涂改、伪造、销毁会计档案的单位和责任人,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八条对违纪单位负领导责任的人员的经济处罚:违纪金额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的,扣发该责任人的一个月校内津贴、岗贴;违纪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不含5万)的,扣发该责任人的三个月校内津贴、岗贴;违纪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的,扣发该责任人的六个月校内津贴、岗贴;违纪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的,扣发该责任人的一年校内津贴、岗贴。

第八十九条对违纪单位负违纪责任的具体经办人员的经济处罚:经手的违纪金额在5万元(不含5万)以下的,扣发该责任人的一个月校内津贴、岗贴;违纪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的,扣发该责任人的三个月校内津贴、岗贴;违纪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的,扣发该责任人的六个月校内津贴、岗贴。

第九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按照前面处罚措施的23倍对违纪单位和违纪责任人予以处罚:

(一)对被检查单位在检查中隐瞒违纪情况,在以后的检查中被发现的;

(二)对在检查过程中相互串通,蒙骗检查人员,在当次或以后的检查中被发现的;

(三)对阻挠、抗拒检查和拒不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

(四)对屡查屡犯的;

第九十一条以上条款中对违纪单位处罚的资金来源渠道有规定的按照规定的渠道扣回,没有规定的,从违纪单位的劳酬奖金或营业收入中扣回。学校根据违纪单位违纪行为的违纪性质及情节轻重,必要时在校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全校各单位可根据本细则,制订本单位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九十三条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四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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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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