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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的注册网址财务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10-25 浏览次数:


江南的注册网址财务管理办法

北林财[2018]4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管理与服务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在统一财经政策、统一预算管理、统一财务会计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的前提下,按照事权和财权结合的原则,实行学校和学院、直属或附属单位两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坚持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学校成立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和审议学校重大经济事项,统筹协调学校财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计划财务处,作为一级财务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和财经领导小组指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落实学校党委决策部署,拟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学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学校的重大经济决策。

(二)根据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编制学校财务收支预算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学校各项收入的管理与核算,具体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管理与核算。

(四)负责学校各项支出的管理与核算,具体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的管理与核算。

(五)负责学校的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与核算。

(六)负责学校的专用基金管理与核算,具体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和其他基金的管理与核算。

(七)负责学校各项资产的管理与核算,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与核算。

(八)负责学校各项负债的管理与核算,具体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的管理与核算。

(九)负责学校各项成本费用的管理与核算,费用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十)负责学校财务报告的编制与分析工作。

(十一)参与拟定或审查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经济文件的制订。

(十二)统一归口管理学校各类票证,负责对校属单位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审定和报批报备工作。

(十三)负责财务信息化工作,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

(十四)按照规定建立财务档案,在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之前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负责组织财会人员开展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负责会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十六)负责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学校交办的财务工作任务

第九条计划财务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并在业务需要的直属、附属单位以及其他单位配备专职财会人员。专职财会岗位设置,由计划财务处会同人事部门提出方案,报党委常委会决定。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鼓励和支持不同岗位上的财务人员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条学校的财会人员归口计划财务处管理,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奖惩、业绩档案、继续教育等统一由计划财务处归口负责。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学校预算包括部门综合预算校级财务预算和二级单位预算,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部门综合预算为学校全口径财务预算,反映学校当年全部收支预算情况;校级财务预算为学校可直接支配财力的收支预算;二级单位预算为各学院、单位或业务归口部门编制的收支预算

第十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学校预算由计划财务处组织编制。计划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预算编报要求编制部门综合预算,并按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二上”预算,由上级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批复后执行。

第十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增加支出预算或者增加无预算的支出项目,严格执行预算调整有关制度。

第十学校决算是根据学校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十六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计划财务处负编制、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四章收入管理

十七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财政取得的各类财政经费拨款。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科研经费拨款。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委托培养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即学校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

(七)投资收益,即学校股权投资或债券投资所实现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八)捐赠收入,即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取得的收入。

(九)利息收入,即学校取得的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

(十)租金收入,即学校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并按照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租金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十八学校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校内任何单位获得的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计划财务处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私吞学校收入。

十九全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取得收入,对各类非法收入,财务处不予管理和核算,并由财务、审计、监察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学校的各项收费实行严格审核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执行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自制收费票据。

二十一除校办企业及各专业学会外,全校的发票、收据归口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并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统一印制或监制校内结算、管理票据。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五章支出管理

二十二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的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

教学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各类教学活动和教学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科研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后勤保障支出是指学校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离退休支出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等基本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三)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投资支出,即学校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发生的支出。

(六)债务还本支出,即学校偿还自身承担的纳入预算管理的从金融机构举借的债务本金的支出。

)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二十三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校内各单位应根据校级财务预算和单位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计划财务处应拒绝办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要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校内各单位应建立有效的财务支出审批制度,一般应确定一名本单位负责人审批,不应由多人审批。推进支出绩效评价,实施资金使用与项目绩效挂钩,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二十五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等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二十六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学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二十七结转和结余是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包括:财政补助结转、非财政补助结转。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当年剩余的资金包括:财政补助结余、事业结余、经营结余。

经营结余是指学校从事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产生的年度收支差额。经营结余应单独反映。经营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事业结余指学校一定期间除财政补助收支、非财政专项资金收支和经营收支以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年末结转至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二十八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十九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加强学校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三十一专用基金是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和其他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资金。

学生奖助基金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其他基金是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

三十二专用基金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三十三专用基金统一归口计划财务处管理和核算,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订。

第八章资产管理

三十四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三十五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之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三十六现金及存款的管理

学校及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支付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学校应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学校银行账户归口财务处管理。除独立核算、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企业及专业学会外,其余单位原则上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因实际需要开设账户,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校办企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户,不得多头开户。校办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情况必须报财务处备案。

三十七应收及付款管理

应收及付款项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校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

学校各级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付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和付款项。年度终了,应全面清理一次。对校内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应收款项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财务部门可在单位预算经费中扣回或从个人工资中扣回。

学校应建立应收及付款项的坏账核销制度,未经许可,财务人员不得私自核销坏账损失。

三十八存货的管理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种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物资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损耗,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

严格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学校计划财务处和有关单位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予以调整。

三十九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四十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具体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订。

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宿舍用房、食堂、医院、宾馆、附属小学、幼儿园用房及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专用设备是指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医疗、体育器械等。

一般设备是指学校的通用设备。如办公用的家具、计算机、空气调节器、交通工具等。

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文物、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图书、档案是指学校图书馆及院系、单位、科研课题组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期刊、杂志和档案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是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家具用具、被服装具、特种用途动物、特种用途植物

四十一学校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出租、出借、报废、转让、处置等相关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固定资产管理程序。

四十二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应严格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和招投标制度,减少浪费和防止学校利益受损

四十三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四十四学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年度终了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固定资产帐、卡、物相符。学校各单位也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由计划财务处和物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

第四十五条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十六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十七条学校财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应维护学校的权益,保护学校的无形资产。

四十八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四十九学校无形资产(无论使用权还是所有权)的转让和投资,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和核算。无形资产转让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学校事业收入。

五十无形资产摊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十一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五十二学校的对外投资是一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行为,应严格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学校及所属各单位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法定评估机构应由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委托和聘请。

五十三学校对校办企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九章负债管理

五十四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五十五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受托代理资产等。

借入款是指学校向财政部门、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借入的资金。

学校根据慎重稳妥和实际需要的原则,加强对借入款的控制和管理,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学校不具备担保资格,也不对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借贷行为提供担保。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形成的应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及预收款项。

应缴款项是指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及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交的款项学校及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欠,截留和坐支。

受托代理资产是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及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工会会费、党团费、挂靠学校的各类专业协会、学会经费及其他款项等。

第五十六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五十七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计划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章成本费用管理

五十八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五十九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的耗费和损失。

六十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六十一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六十二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辅助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和其他费用

业务活动费用,即学校为实现其职能目标,依法履职或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教育费用和科研费用。

单位管理费用,即学校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管理费用、后勤保障费用、离退休费用、其他管理费用。

经营费用,即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资产处置费用,即单位经批准处置资产时发生的费用。

上缴上级费用,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款项发生的费用。

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即学校用财政拨款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费用。

所得税费用,即对有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的学校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费用。

其他费用,即学校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各项费用。

六十三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六十四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成本核算实施细则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章财务清算

六十五学校的财务清算,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

六十六学校内部机构经学校批准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内部机构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清算工作组,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各种遗留问题。

六十七划转撤并的内部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学校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内部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计划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剩余的国有资产由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准处理。

第十二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六十八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预算会计报表。

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预算会计报表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

六十九学校计划财务处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七十条学校应根据规定编制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学校应定期向教育部和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学校所属企业和独立核算单位应定期向学校计划财务处提供财务报告。

第七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第十三章财务监督

七十二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学校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收、物价等部门的财务监督,也须接受学校内部审计部门等学校内部监督

七十三学校财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七十四学校建立健全严密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

七十五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计划财务处和财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施不同的监督形式。

七十六学校应建立健全计划财务处监督、财会人员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财务监督体系。财务监督的日常工作由财务组织实施。

七十七学校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全校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四章附则

七十八国家对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九独立核算、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校办企业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执行,不执行本办法。

八十学校附属小学执行财政部、教育部《政府会计制度》,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出具体管理办法,报计划财务处批准后实施。

八十一校内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计划财务处批准后实施。

八十二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八十三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执行。2005年制定的《江南的注册网址财务管理办法》(北林财办发【2005】04号)同时废止。

计划财务处

2018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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