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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的注册网址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10-25 浏览次数:


江南的注册网址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北林[2018]15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集中学校财力,保证学校资金的安全和流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0419号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江南的注册网址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应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开立账户,计划财务处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户,也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多个一般账户。

第三条学校实行一级核算,除独立核算、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企业及专业学会外,其余单位原则上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

开设银行账户。

第四条计划财务处为学校银行账户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的申请、执行,以及银行账户对账、账户信息管理与统计报表等。

第五条校办企业/专业学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户,不得多头开户。校办企业银行账户的设立情况必须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六条学校的银行账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外汇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学校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学校可根据有关规定在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和基本存款账户一经确定,非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

(二)一般存款账户是学校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开设的银行借款转存账户、学校驻外分支机构在异地开设的银行账户。

(三)临时存款账户是学校因临时需要开设的账户。

(四)专用存款账户是学校因特定用途需要开设的账户。例如:公共维修基金账户、公积金账户、零余额账户等

第七条学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需要,设立外汇存款账户,办理学校外汇现汇或者结售汇业务。外汇存款账户亦归口学校财务处管理。

第八条财务处应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学校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财务处应规范银行账户的管理,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申请和开设银行账户,保证学校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原则上不得多头开户。财务处应适当控制在银行开设账户的数量,防止账户过多过滥。银行账户的设立应尽可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开户与销户

第十条学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由财务处根据就近、方便、快捷的原则提出申请,报主管校领导签字。

第十一条为集中学校财力,除独立核算、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企业外,其他校内二级单位原则上不得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银行账户。

校办企业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向银行出具证件,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校内二级单位(或挂靠单位,如协会、学会、基金会)因实际需要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确需在校外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的,需提交以下文件,由财务处审查,报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同意后办理:

(一)主管部门批件或在政府部门办理的许可证、执照;

(二)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三)专职财务人员身份证明;

(四)单位内部较为详细的财务管理办法;

(五)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学校财务处需开设临时存款户和外汇存款户时,需写出申请报告,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办理。

第十四条学校银行账户的名称、性质等发生变化,财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撤销原账户,开立新账户。

第十五条学校银行账户撤销时,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应交回或及时销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第十六条计划财务处应持续关注学校银行账户,对于不常用或资金余额不多的银行账户,应及时提出清理申请,银行账户的主管处长填写“银行销户申请”,列明销户原因、账号等内容,提交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校办企业/专业协会需销户时,参照学校销户规定履行内部审核审批程序提交计划财务处审查、学校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完成销户工作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及文件报学校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加强银行账户的印鉴管理:学校银行账户预留和使用的印鉴为江南的注册网址财务专用章和主管校领导、专职出纳员二人的私章。以上预留印鉴应作为文书档案管理。以上印鉴的使用、保管应由专门人员负责,人员变动时,要及时更改印鉴。

第十九条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票据管理:学校财务部门应设专职出纳员管理空白银行凭证(如支票、汇票等),对银行票据的购买、使用和核销要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出纳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办理支票,支票的开具要填明日期、金额、付款单位、经办人、用途,手续要齐全,不得开具空白支票。

第二十条加强对银行存款账户资金的管理:学校计划财务处和银行账户开设单位要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要日清月结,存款要及时与银行对账。货币资金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要专人管理,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每月末,计划财务处获取银行对账单,会计结算科负责将银行对账单与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查找未达账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学校账面余额保持一致,签字确认后提交至会计结算科科长、审计人员对“银行余额调节表”进行审核确认后提交至主管处长、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如出现银行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不符,会计结算科科长负责查明原因,并及时向计划财务处主管处长汇报,会计结算科科长按照财务处主管处长处理意见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银行账户备用金的管理:学校财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虑实际需要提取备用金,对超过备用金限额的要及时送存银行,要配置必要的设备,保证备用金存放的安全。

学校计划财务处和其他银行账户开设单位要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收入和款项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

第二十二条计划财务处和其他单位不得在多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多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其银行账户给校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人,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检查、监督各个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按规定处理,必要时报主管校领导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银行账户发生重大变动或重要情况时(如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资金被划走),计划财务处或其他开户单位应及时上报学校领导,以便学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由于印鉴管理不当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由于票据管理不当导致学校重大经济损失的(如丢失重要空白凭证、银行票据等),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校内各单位弄虚作假,欺骗学校和私自开设银行账户的,要限期撤销,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各单位未经计划财务处批准私设银行账户或在多家银行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要限期撤销其账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校内各单位隐瞒、挪用、截留、贪污银行账户资金及超过限额留存备用金,或者坐支收入的,学校将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校内各单位的银行账户发生重大变动或重要情况时(如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资金被划走),因未及时报告或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损失的,学校将按规定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校内各单位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公款私存的,学校将没收全部款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校内各单位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出租、出借和转让其银行账户的,学校除责令其纠正外,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61日起执行2005年制定的《江南的注册网址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北林财办发【2005】3号)同时废止。

江南的注册网址计划财务处

2018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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