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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008-10-20 浏览次数


北京林业大学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 刘SPAN lang=EN-US>

第一 为了加强我校各项收入分配管理,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增强学校综合财力,进一步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及实行经费二级管理的改革思路,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适用纳入学校预算的各项收入,包括教学服务收入、对外服务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三 学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统一分配、统一核算

第四 学校收入分配的原则:正确处理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五 学校鼓励各单位依法组织各项收入。开展对外服务收入应符合国家的现行政策、法规,维护学校声誉,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开源节流,增收节支

第六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我校教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及相关的二级财务机构代扣代缴

第二 ?SPAN lang=EN-US>

第七 教学服务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指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包括本专科生学费、研究生、研究生班、委培及自费研究生、在职研究生、第二学位学费收入,各类成教生、进修生、插班生、短训班、自学辅导班、留学生培养费,及各类办班的报名费、考务费和其他教学服务收入

第八 对外服务收入,指学校开展各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

第九 其他收入,指未列入以上项目应纳入学校分配的各项收入

第十 学校的各项收费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应由财会人员或经财务处授权的非财务人员收取。各部门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自制收费票据,不得挪用、截留、隐瞒、转移、私分学校收入,不得公款私存

第三 酌SPAN lang=EN-US>

第十一 研究生学费收入分配:

1.委培研究生、自费研究生学费收入按每年扣陣SPAN lang=EN-US>500元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和各项补贴后,学校30%、院糺SPAN lang=EN-US>60%、研究生夃SPAN lang=EN-US>10%进行分配

2.专业学位研究生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费收入按学校20%、院糺SPAN lang=EN-US>70%、研究生夃SPAN lang=EN-US>10%进行分配

3.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学费收入按学校20%、院糺SPAN lang=EN-US>60%、研究生夃SPAN lang=EN-US>10%进行分配、SPAN lang=EN-US>

4 以上研究生的课时工作量和导师指导工作量由院系解决、SPAN lang=EN-US>

第十二条 高职生学费收入分配:按提叕SPAN lang=EN-US>10%困难补助后,学校40%、院糺SPAN lang=EN-US>60%进行分配。院系分成部分核算内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及各项补贴、酬金,教学业务费、设备费等。高职学院管理费用按学校分成部分10%提取

第十三条 成人教育收入分配

1.函授(夜大)脱产班学费收入,按学校30%、院糺SPAN lang=EN-US>70%进行分配

2.函授(夜大)业余班学费收入,按学校20%、院糺SPAN lang=EN-US>80%进行分配

3.联合办班学费收入,按学栠SPAN lang=EN-US>20%,办班单佌SPAN lang=EN-US>80%比例分配

4.自学考前辅导班学费收入按学校10%、单位留戏SPAN lang=EN-US>90%进行分配

6.各类短期办班收入按学校10%、院糺SPAN lang=EN-US>90%比例分配、SPAN lang=EN-US>

第十四条 留学生学费及住宿费(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收入,按学校40%、外事办60%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其它服务性收入按学校20%、部?SPAN lang=EN-US>80%比例进行分配。行政性收费按学校80%,部?SPAN lang=EN-US>20%的比例分配。教工公寓收入和学生宿舍零星收入按学栠SPAN lang=EN-US>90%,部?SPAN lang=EN-US>10%的比例分

第十六条 总务、资产部门收回的水电暖等成本性回收收入,可提取不高于2%用于补充运行经费

第十七条 本科生学费和住宿费全部纳入校级预算收入,不进行二级分配、SPAN lang=EN-US>

第四 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 学校各项收入要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勤俭节约,责权利一致”的原则、SPAN lang=EN-US>

第十九条 各项收入上交学校部分,主要用于弥补教学、科研经费不足和改善职工教学、生活条件

第二十条 各部门分成部分,在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在不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各单位可以自主支配本单位的各项资金,用于补充教学经费,提高职工福利待遇;用于事业发展的比例不能低亍SPAN lang=EN-US>50%

第五 仕SPAN lang=EN-US>

第二十一 各单位利用学校名义或条件取得的各项委托培养和办班收入,要按规定期限(本市十天、外地三十天)将全部收入上交学校财务处,学校按规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 各单位对外服务收入,要及时上交学校财务处,按学校规定统一核算,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截留、私分和挪用各项资金,要自觉接受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 对隐瞒不报、私分、挪用各项收入或使用非法票据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要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 刘SPAN lang=EN-US>

第二十四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

北京林业大学

200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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