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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的注册网址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2-04 浏览次数:


江南的注册网址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北林校发 〔 2009 〕25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校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有效,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财政专项拨款、学校自筹和专项借款并具有专门用途、专门核算和专门管理的资金及其配套资金。包括:“211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修购专项” 等项目资金和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及勤工助学基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对我校各类专项资金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独立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为学校管理和使用各类专项资金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专项资金审计以国家法律、主管部门的行政法规及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等作为依据。

(一)国家法律主要包括:《审计法》、《会计法》、《预算法》、《招投标法》等;

(二)主管部门行政法规主要包括: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财政部、教育部《“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等各专项资金管理主管部门行政法规文件;

(三)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包括:《江南的注册网址“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江南的注册网址“211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江南的注册网址修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南的注册网址财务管理办法》、《江南的注册网址采购大宗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江南的注册网址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江南的注册网址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条专项资金审计按照《江南的注册网址审计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实施计划管理。审计部门按照学校要求,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合理选择和确定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审计部门对各类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及专项资金项目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和定期审计的方法实施。

第七条 审计处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各类专项资金的收支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预算调整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并报经批准后执行;

(二)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统一规定;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三)各项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开支等问题;

(四)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支出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五)仪器设备采购是否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是否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六)决算报表填制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情况;

(七)决算报告的文字说明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和资金管理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审计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审计处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下列资料:

1)有关项目立项、论证、申报和审批等文件;

2)学校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

3)招投标文件;各种合同、协议、谈判资料等;

4)专项资金项目凭证、帐簿、报表和决算报告等;

5)与预算执行和决算有关的相关资料;

6)建设项目在实施期间购置的设备清单;

7)与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有关的各种文件、决议、决定、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资料;

8)项目建设期间,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时形成的结论性报告、意见或决定等资料,以及项目验收前的总结报告;

9)其他有关资料。

(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专项资金项目开展审计调查,向相关人员提出询问,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四)参加学校有关专项资金项目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项目验收等相关会议。

第九条审计程序

(一) 被审计单位向学校审计部门提出委托审计申请。审计部门成立审计小组,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三日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部门召开审前沟通会,听取被审计单位对专项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财务收支状况及相关情况的汇报。

(三)审计部门采用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审计中的记录和工作底稿需经被审计或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四)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处编写审计报告或审计调查报告,并按要求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专项项目的基本情况;

2、专项项目立项依据、审批情况;主要建设内容及预期目标;

3、专项资金审计的依据、方法和程序;

4、专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和财务管理情况以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5、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6、重要事项提示;

7、附表。

(五)审计部门向被审计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审计报告提出意见,并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表上签字盖章后报送审计处。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任何人不得向外泄漏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

(六)审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连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表一并报主管审计校领导审批签发正式审计报告。

(七)审计部门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送交被审计单位及有关校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十条 审计部门应按规定将审计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向外泄漏,并按规定公开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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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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