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首页 机构简介 审计公告 规章制度 政策法规 工作流程 相关下载

当前位置首页?规章制度?审计处制度?

江南的注册网址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审计处 来源:审计处 发布时间:2017-05-10 浏览次数:


江南的注册网址关于修订

《江南的注册网址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林校发〔201715

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学校修订了《江南的注册网址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南的注册网址

201752

江南的注册网址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加强对学校处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及其实施细则、《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学校党政部门、各教学单位及教辅单位、后勤、林大附小等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等。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部门、单位和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认。

学校任命的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委托,报主管审计校领导审批后,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八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由组织部、纪委、监察处、人事处、计财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组成。

第九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联席会议制度规定,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规范有序地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党委组织部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审议,报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政部门、各教学单位及教辅单位、后勤、林大附小等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部门及学校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单位预算安排、执行、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

(六)国有资产管理和重大投资管理情况;

(七)单位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以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八)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十)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校办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职责,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五)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及收益上缴情况;

(六)重大经济决策,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七)企业法人治理机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八)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九)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组织部委托,成立审计组,组织实施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可视情况采取学校自审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两种方式,委托审计费用由学校预算给予保证。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实施时,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八条 审计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相关资料;

(二)内部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三重一大”决策文件;

(五)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和使用、盘点、处置情况资料;

(六)债权、债务情况,有无经济纠纷情况资料;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 审计处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若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的,经联席会议批准,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所在单位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第二十三条 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四条 审计评价重点关注单位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情况;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关注任期内财务管理、举借债务、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三)国家和教育行业的有关标准;

(四)国家有关部委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五)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六)领导干部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其他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的主管责任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分管单位和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联席会议制度,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包括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依纪依法依规受理问题线索、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

第六章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反馈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并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报送审计处。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审核审计报告,出具正式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报送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定签发。

第三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学校党委或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七条 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的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审计处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领导及所在单位,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有关校领导,提交委托部门,抄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联席会议申请复核,联席会议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的审计决定。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南的注册网址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北林审发〔200528号)同时废止。

Copyright ? 2008江南的注册网址审计处.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我们|加入收藏|管理员入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