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南的注册网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林校发 〔2008〕26号
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将《江南的注册网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南的注册网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江南的注册网址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江南的注册网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工作,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04】第17号)、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以及《江南的注册网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江南的注册网址采购大宗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社会上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开展审计工作资格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审计业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公开招标或其它方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后,由审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委托合同对学校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服务。
第四条凡审计费用预算超过10万元以上的委托审计项目按照《江南的注册网址采购大宗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组织程序由修缮和服务招标小组牵头,有关业务技术要求由审计部门提出。审计费用预算在10万元以内的委托审计项目由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社会中介机构的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或具有分支机构;
(二)具有开展审计、咨询或评估等业务能力和资格,一般应具有甲级资质;
(三)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第六条委托审计项目包括:
(一)基建、修缮工程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项目;
(二)基建、修缮工程投资估算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全过程审计项目;
(三)招标工程项目的标底审计;
(四)其他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各类审计项目。
第七条委托审计程序
(一)审计部门根据被审计事项的内容、目的和要求拟定委托审计业务内容;
(二)按规定以招标或其他方式选取社会中介机构;
(三)按照规范格式签订委托审计业务合同书,涉密项目应签订保密协议书;
(四)社会中介机构与审计部门办理资料交接手续,按合同约定实施审计;
(五)社会中介机构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
(六)向社会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第八条 审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
(一)审计部门的职责:协助配合学校修缮和服务招标小组组织有关招标工作,或按规定组织选聘社会中介机构;代表学校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或协议;指派专职人员参与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全过程,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各种签证、审计意见进行复核确认,协调社会中介机构与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履行职责;负责移交和整理审计资料;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按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及时向审计部门出具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审计意见及各种签证;按照程序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向学校审计部门移交全部审计资料。
第九条委托审计费用由审计部门按照委托审计业务合同书办理支付,并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在相关成本费用中列支。单项审计费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由审计处和项目管理单位确认后支付;单项审计费用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审计处、财务处、项目管理单位同时确认,报分管审计和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支付。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审计部门可支付委托审计费用:
(一)委托审计事项结束;
(二)社会中介机构向审计部门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含电子版);
(三)社会中介机构向审计部门移交全部审计资料。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江南的注册网址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办法》(北林审发[2005]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