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的注册网址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日期:2021-05-26阅读次数:
 


北林人发〔2021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完善教职工退休制度,健全退休工作程序,提高人才资源效益,根据《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退休年龄的通知》(国办发〔2015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事关系在我校的正式在职工作人员,含退休前在校外挂职、借调人员。

第二章 退休条件

第三条 干部(含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四条 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如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未申请退休,则在年满六十周岁时退休。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按国家有关规定,年满七十周岁退休,最多延长至七十五周岁。

第六条 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七条 由工勤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十年且在所聘岗位达到退休条件的,可按所聘岗位办理退休

第三章 延长退休年龄

第八条 基本政策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岗位人员,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工作岗位职责,经学校研究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第九条 延长退休年龄的基本条件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岗位人员,一般不应低于以下要求: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二)有良好的师德师风,遵纪守法,遵循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近五年未曾受党纪政务处分,未出现意识形态、师德师风、学术不端等重大问题;

(三)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能够达到教师岗位聘用的要求和条件,且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正在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或正在国内外权威学术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

2.新建学科带头人、新建专业负责人,或在学科、专业和平台建设中发挥重要支撑作用的人员;

3.承担本科教学且效果优良;或正在指导研究生且有充足的研究经费;或正在承担委托课题等;或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领域有特殊需要的人员;

4.其他符合延长退休年龄的情形。

(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岗位人员延长退休年龄时,其中一般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二周岁;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且近三年有2次及以上通过博士生年度招生资格审核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极少数学术造诣高深,或承担国家或行业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或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或对学校具有重要贡献的高级专家,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十条 退休工作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和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各教学科研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落实;要根据本单位实际,结合本办法要求研提延长退休年龄教师名单,报学校审定后执行。原则上应鼓励和支持绝大多数具备条件的教师延长退休年龄。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一)人事处每年将下一年度年满六十周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岗位人员名单发至所在单位核实;

(二)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且满足第三章第九条规定的人员,由单位汇总并征得本人同意或由本人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党组织会议把关后,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填写《江南的注册网址教师延长退休年龄人员汇总表》(附件)报人事处;

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个人不愿延长退休年龄的,需提前向所在单位说明情况,达到退休年龄后可直接办理退休手续;

(三)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社会服务和综合研究部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党委人事工作小组、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四)院士延迟退休按国家有关政策及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二条 对延长退休年龄人员的有关要求

(一)按照学校在职人员管理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延长退休年龄在六十五周岁及以内的,原则上应一次性申请延长;延长退休年龄在七十周岁的,原则上应先申请延长退休年龄至六十五周岁,再申请延长至七十周岁;

(三)在延长期内原则上不得提出退休申请,确因身体原因或其他情况无法胜任工作或无法继续履职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征得本人同意,或由本人申请,征得单位意见,经学校审批后,可办理退休手续;

(四)如有违反党规党纪、师德师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形,经学校研究审议后,停止延长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同时视情节严重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五)因年龄问题不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延退期间要将主要精力用于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中

第四章 退休手续

第十三条 退休起算时间

教职工达到本办法的退休年龄,退休起算时间为当年本人出生月份的次月1日。

第十四条 确定人员名单

人事处于每年对下一年度所有退休教职工进行摸底,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进行核实,并会同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教师工作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提请学校党委人事工作小组、党委常委会审议,确定下一年度退休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 发布退休通知

人事处发布退休教职工名单。各单位与退休人员妥善处理好教学任务、研究生培养、科研课题、管理等衔接工作;按规定做好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固定资产、公共教学科研资料等移交工作。人事处在退休起算时间前两个月将退休手续办理通知单发至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退休谈话制度

经批准退休的教职工,由各级党政领导负责与其谈话,做好退休工作政策解读和人员关怀。其中,正处长级人员由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负责谈话;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下、副处长级及以下人员由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第十七条 退休手续办理

(一)退休教职工与所在单位做好工作交接、资产移交和关系转接;在本人退休起算之日前一月的1日到15日,到所在单位领取退休手续办理通知单办理退休手续;

(二)退休教职工在退休起算之日前一月的15日至20日,携带办理完的通知单到人事处领取退休证,到离退休工作处报到;

(三)退休教职工办完退休手续后,学校按有关规定为退休教职工执行退休待遇。缓办退休手续人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退休待遇

第十八条 我校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关于退休费内容仍按《关于江南的注册网址教职工退休的暂行规定》(北林人发〔200623号)和《〈关于印发〈江南的注册网址教职工退休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北林人发〔201171号)执行。退休费的计算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执行。

第十九条 我校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的统一政策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发布前已退休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不予追溯。本办法对教师岗位人员设置过渡期政策。

关于延长退休年龄。本办法发布前按学校原退休政策已延长退休年龄的教师,按照原延长退休年龄政策执行,不需另行申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22228日期间年满60周岁,且符合原延长退休年龄政策条件的教师,按照原政策执行,不需另行申请;自202231日起,年满60周岁的教师,按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退休起算时间。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218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教师,按照原退休政策的退休起算时间202191日执行;自202191日起至2022228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教师,按照原退休政策的退休起算时间202231日执行;自202231日起达到退休年龄的教师,退休起算时间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国家退休及养老政策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关于教职工退休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由学校党委人事工作小组、党委常委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审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江南的注册网址教师延长退休年龄人员汇总表



江南的注册网址人事处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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