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的注册网址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日期: 2021-04-19阅读次数:

北林校发〔202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正式在职教职工。其中,学校现职处级领导干部、处级退出现职未退休干部兼职按照《中共江南的注册网址委员会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办法》(北林党发〔201738号)管理;校级领导干部、已退出现职但未退休的校级领导干部兼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校外兼职是指学校教职工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以个人名义申请,经学校审批或备案,利用本人的知识和技能在合法的校外单位或团体,从事与本职岗位相关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咨询服务或经营管理等活动。由党委统一安排教职工到校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挂职、借调不在本规定的兼职范畴内。

第四条学校鼓励教职工参与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兼职活动,增强学校办学实力,提高学校声誉和社会影响力。不鼓励教职工从事与提升本人业务能力、提高学校声誉和社会影响力无关的校外兼职。

第二章 兼职的分类与审批

第五条教职工校外兼职的分类:

1.公益性学术兼职,指在各类学会、协会、学术性组织等从事公益性质的学术兼职;

2.取酬性学术兼职,指与国内外其他高校、科研单位和培训机构等签订合同或协议,开展多点教学、人才培养工作等并领取薪酬的兼职;

3.社会兼职,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际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各类组织中从事兼职活动;

4.企业兼职,指在企业或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中的兼职活动;

5.在其他校外单位或团体从事的兼职活动。

第六条教职工参加的公益性学术兼职,由基层单位审批,学校人事处进行备案。

第七条除第六条情形外,其他校外兼职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1.个人申请。填写《江南的注册网址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附件),并提供拟兼职单位邀请函及介绍等相关材料。

2.单位审核。所在单位须充分考虑兼职行为是否会影响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等因素,审核兼职单位相关背景、合法性等相关信息,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

3.部门审核。党委教师工作部、纪委监察部门、人事处对师德师风、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审核,涉及科级干部、使用科技成果或在具有国(境)外背景的机构兼职等重要事项须经相关部门会签。

4.学校审批。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和学校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签批。涉及国际组织、涉密单位及特殊岗位等情况的兼职须经党委人事工作小组会和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三章 兼职管理

第八条教职工兼职须保证履行好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第九条教职工申请兼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有需要延长的,可再次申请,经所在单位、学校审批备案可延长兼职期限。

第十条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非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兼职工作,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秩序。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须按学校有关请假办法履行请假手续,因兼职请假全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教职工可依法依规适度获得合法兼职报酬,兼职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收入项目和标准向学校报告并备案,取得的合法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所有,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学校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教职工校外兼职情况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内容,教职工应当于每年底如实向所在单位报告全年兼职情况,包括任务、成果、现状以及收入情况等。

第十三条单位在年度考核期间,将教职工兼职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包括非涉密的兼职单位、兼职职务、兼职时间、取得成果、是否取酬等情况。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教职工在兼职活动中不得泄露学校技术秘密,不得损害或侵占学校的合法权益,须严格执行学校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兼职涉及学校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的,个人、兼职单位和学校科技主管部门须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第十五条未经学校批准,教职工在兼职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利用学校校名(包括简称)、校徽、学校印章等无形资产,以学校名义或江南的注册网址教职工的身份从事产品推销、广告、培训办学等商业活动;

2.在企业标识、注册商标中使用江南的注册网址的校名(包括简称)、校徽等;

3.经学校认定的其他公共资源。

第十六条教职工校外兼职收入不纳入个人社会保险基数。教职工个人或兼职单位应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或工伤保险,在校外从事兼职工作期间发生人身伤害或工伤的,依法享受保险理赔或工伤保险待遇,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教职工以个人名义从事校外兼职活动所涉及的技术、经济、法律纠纷等,由教职工自行处理,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有权依法追偿。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八条教职工从事校外兼职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得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得在非法性或有敌视、分化国家背景的单位和团体兼职。

第十九条教职工从事校外兼职活动,应当恪守廉洁自律要求,依法依规获得相关报酬或待遇,不得向学校或组织隐瞒兼职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第二十条各单位及全体教职工应严格执行本规定。违反规定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对兼职兼薪情况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以及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外出从事兼职活动的教职工,一经发现学校将按照违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从事校外兼职活动;已经从事兼职活动的,取消该教职工从事校外兼职活动的资格:

1.本职工作岗位涉及国家秘密或学校商业秘密,因兼职活动可能导致泄密的;

2.不认真履行校内岗位职责,近三年考核结果出现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3.在病假期间不适宜从事兼职活动的;

4.近三年曾有全年因各种原因请假30日以上的;

5.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组织审查或等待处理的;

6.其他按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由学校审议研究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实施之日前已经在校外兼职的,应当按本规定要求补办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兼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教师校外兼职的规定即行废止。


附件:江南的注册网址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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