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的注册网址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 日期: 2018-08-30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做好解决我校教职工夫妻两地分居工作,为学校吸引人才和稳定教职工队伍提供更好的服务。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从京外调配人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政策条件

(一)在京一方达到以下条件,可申请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大学本科毕业八年且年满30岁并分居满两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未达到上述条件,但符合《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有关条件的,可占用调出京外干部户口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1、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户口)在京且工作2年以上,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

2、京内一方为干部,分居五年以上或年满30岁,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放宽到分居三年或年满28岁;

3、女方(户口)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系干部的,分居五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4、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系干部的,应分居十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三)符合以上条件的,申报解决夫妻分居时,申请人应为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试用期考核合格并已在京落户。学校只负责解决京外方的户口进京审批报送工作,不负责解决京外方工作问题。

二、需报材料

(一)京外方为社会在职人员,按工作调动办理

(含现暂无工作单位,但档案在政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和职业中介机构存放,涉及工作关系转接、工龄计算和社会保险接续的流动人员)

1、《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报批件》(人事处以学校名义出具,申请人无需准备)。

2、《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附件一)。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二)。

4、京内方职工关系证明(派遣至江南的注册网址的派遣证或聘用合同,续聘合同)。

5、京内方学历及学位证书。

6、京内方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任命文件(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证书)。

7、京内方业务考核材料,由所在学院或职能处室加盖公章。

8、结婚证(含发证机关盖章页、登记信息及照片页)。

9、京内方和拟调(迁)入人员的常住户口材料(含户口簿首页,户主页及本人页)。若为单位集体户不能提供首页的,可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材料内信息与其它提供材料务必一致(如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等),户籍材料中的有关信息如发生变化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要提前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变更。

10、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在校证明或待业证明,常住户口卡。随迁子女户口应与京外方在同一户口本上。非独生子女的,需附《二胎准生证》。涉及再婚情况,应提供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等。

11、京内京外方干部身份证明(统招统分中专及以上学历学生毕业时统一分配工作的派遣通知书或就业报到证,或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签章的聘、转、录干手续)。

12、京外方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函。如工作关系已经转移到京,需提供京外单位开出的工作关系转移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档案转递单复印件。

(二)京外方为农业人口和城镇无业人员,按迁户办理

(系指在原籍从未正式参加工作,不涉及工作关系转移、工龄计算和保险接续事宜的人员)

第1至10项与(一)京外方为社会在职人员按工作调动办理材料要求相同,其它材料要求如下:

11、京内方干部身份证明。

12、京外方无业证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京外方为农业人口的,以户口卡上标注的户口性质为准,不再另附材料。

13、京外方按迁户办理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详细介绍京外方实际情况,申明有关工作关系、工龄计算、社会保险等事宜,须与所提供材料一致,且逻辑关系清晰,并由京内、外双方签字。

注:所有材料提交复印件时需使用A4纸复印,内容及印章字样务必复印清晰。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江南的注册网址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申请表》(附件三),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出具对申请人的业务考核材料。

3、申请人备齐需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与《申请表》一同报人事处进行初步审核。

4、人事处对真实、齐备,符合逻辑的材料正式受理,并通过教育部人事司人事调配管理网络平台(http://rszh.moe.edu.cn)为申请人开通用户名及密码。

5、申请人通过教育部网络平台填写表格并上传材料,按照网络平台审查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修改或补充的材料需提供原件重新审核。

6、网络平台通知进行二审后,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复印件交人事处。

7、人事处起草报告,经主管校领导签批后报送教育部。

8、申请人按教育部通知修改或补充材料,修改或补充的材料需提供原件重新审核。

9、教育部审查通过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报进京备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符合规定的报文,予以公示和备案,统一出具人员进京备案调函(调函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逾期作废)。

10、申请人持调函办理跨地区工作关系调动、户口迁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手续。有关户口迁移手续参考《按工作调动方式进京人员及其家属办理入户须知》(附件四)和《办理户口迁京人员入户须知》(附件五)。

11、学校每年3月和9月集中办理。

四、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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