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的注册网址教职工退休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作者:日期:2018-08-30阅读次数: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职工退休制度,根据《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3号)、《关于规范在京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号)和《关于规范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工作的实施办法》(北林人发〔2011〕13号)等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对《关于江南的注册网址教职工退休的暂行规定》(北林人发〔2006〕23号)做以下调整和补充规定。

一、退休费的构成

退休费包括基本退休费、退休人员补贴、予以保留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及改革性补贴项目。

二、基本退休费的计算办法

退休人员的基本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国家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三十年的,按90%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70%计发。

三、关于提高基本退休费标准的几种情况

提高基本退休费比例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凡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高级专家,基本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标准后的基本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所享受国家基本工资的100%。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专家,可以提高基本退休费标准15%:

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及一、二等奖的项目主持人;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和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且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者。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专家,可以提高基本退休费标准10%:

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及一、二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限于获奖级别奖励证书获得者,下同);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的三、四等奖和科技进步三等奖以及部(省)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项目主持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委级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且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者。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专家,可以提高基本退休费标准5%: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的三、四等奖和科技进步三等奖以及部(省)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及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项目主持人。

(2)从事专业技术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满30年,并经学校批准确认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高级专家。

4、其它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增加和提高基本退休费比例的条件参照具体文件执行。

四、退休人员补贴和其他津补贴

退休人员补贴和予以保留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及改革性补贴的发放按照《关于规范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工作的实施办法》(北林人发〔2011〕13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延长退休年龄和确定出生日期

(1)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必须经过学校批准。专任教师中博士生导师延长退休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一般教授不得超过六十二周岁。女性副高级专家退休年龄可延长到六十周岁。

(2)个别教职工计算退休年龄时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确定出生日期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文件执行,以人事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六、按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教职工,到达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时,由人事处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审批手续。

七、其他说明

1、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人员。

2、本补充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3、《关于江南的注册网址教职工退休的暂行规定》(北林人发〔2006〕23号)涉及相关内容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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