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据北京市教委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按照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中心规定的认定范围,教师资格认定只受理专任教师(含辅导员)的申请,其他人员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条根据当年工作文件,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网上信息填报。
第四条学院组织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并按照要求交到人事处。
第五条学校进行材料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校内公示。
第六条学校将公示通过的申请人材料上报到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事务中心。
第七条学校按照北京市教委统一安排,办理教师资格证,并发放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