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退休工作规程
作者: 日期: 2018-10-08阅读次数:

第一条根据国家退休政策和学校具体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每年末,人事处根据退休年龄测算下一年的退休人员名单,将名单送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进行核对。

第三条各单位对本单位人员信息核对后,向人事处反馈核对结果。

第四条每月初,人事处给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发放下月退休人员通知单,由各单位负责人与退休人员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同时,人事处通知离退休工作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医院、工会等职能部门,请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人事处人事调配科负责查阅退休人员档案,通知劳资科、社保中心办理工资、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填写《退休人员登记表》。

第六条退休人员在退休起算时间当日携带1张2寸免冠照片,到人事处人事调配科领取退休证及办理相关手续。遇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办理手续时间可顺延至上班后的第1个工作日。

第七条退休人员到离退休工作处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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