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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中期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国科资函〔2018〕3号)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8-11-14

一、组织方式和要求

1.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负责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工作,应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法,提前制定计划,明确检查重点;通过检查准确把握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能否按期完成任务目标作出预判;对于总体进展顺利但也存在一定问题的项目,应采取必要措施督促项目改进和加强后续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时完成任务目标;对于存在重大问题、难以完成预定任务目标的项目,要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2.项目中期检查的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总体进展情况,特别是任务书规定的中期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发生的重大调整情况;

2)项目已取得的突出进展;

3)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协同推进情况,项目牵头单位和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

4)项目资金到位和执行情况、会计核算和资金使用规范性,人员投入情况,支撑条件保障情况等;

5)项目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技术路线执行方面遇到的问题,因政策、市场等外部环境变化导致的问题,项目组织管理、协调中存在的问题,人员投入、资金管理使用和支撑条件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等。

3.项目中期检查一般实行会议或现场检查方式。专业机构组建项目中期检查专家组,依据项目任务书所设定的中期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开展检查工作。专家组人数一般为5~7人,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并邀请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专家和专业机构聘请的项目责任专家参加。项目中期检查专家组专家实行诚信承诺。

4.鼓励专业机构根据项目类型特点,探索实行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不同形式的工作手段,提高中期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过程中应注重发挥小同行专家和长期跟踪项目进展的专项管理人员、责任专家的作用。

5.项目中期检查工作应邀请科技部相关司局和相关部门、地方参加,充分听取部门、地方关于聚焦行业(地方)重点需求、推动成果转化应用、加强政策支撑保障协调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6.对于具有创新链上下游关系或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项目,专业机构在组织中期检查时应有整体设计。

7.项目牵头单位应积极配合,组织做好中期执行情况总结和自查工作。

8.涉密项目的中期检查参照此办法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二、工作程序

1.专业机构根据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进度要求制定项目中期检查工作计划。在开展中期检查1个月前,将项目中期检查工作计划和工作要求通知项目牵头单位。

2.项目牵头单位按照要求开展自查和中期执行情况总结工作,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专业机构提交项目中期执行情况报告(格式见附1)及相关资料。

3.专业机构根据项目特点,组建项目中期检查专家组,并制定具体的项目中期检查工作方案。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牵头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已有的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等材料,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合理确定检查方式和重点。

4.项目中期检查专家组通过会议或现场检查方式开展中期检查工作,填写项目中期检查专家个人意见表和专家组意见表(格式见附23)。

5.专业机构根据项目中期检查专家组意见,研究形成项目中期检查意见,重点是提出改进完善项目后续组织实施、保障项目按期完成任务目标的措施和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项目牵头单位。

6.专业机构可根据项目中期检查意见,对项目牵头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可研究提出对项目进行调整、撤销或终止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科技部审核或备案。

7.项目牵头单位应在收到项目中期检查意见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修改完善项目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并提交,同时将纸质版报送专业机构存档;中期检查意见中涉及整改要求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向专业机构一并提交整改工作方案。

8.专业机构组织完成本年度项目中期检查工作后,应分专项形成中期检查总结报告,报科技部相关司局。

附: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中期执行情况报告(格式)

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中期检查专家个人意见表

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中期检查专家组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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