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微信号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学术道德>> 科研诚信
江南的注册网址关于印发《江南的注册网址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通知
来源:kjc| 作者:kjc|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1-04-15








北林校发〔2017〕9



各单位:

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要求,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严厉打击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制定了《江南的注册网址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南的注册网址

20174月13


江南的注册网址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保护学术创新,严厉打击学术不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国家法律、规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南的注册网址从事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的全体教职工、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学生,以及以江南的注册网址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

第二章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从事学术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教育部、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有关学术伦理、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规定;遵守学校的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学校加强学风建设,不断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引导教职员工和学生树立良好学术风气,遵循基本学术规范,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

第六条从事学术活动应恪守以下基本学术规范:

(一)忠于真理,弘扬科学精神

学术活动参与者应致力于探求真知,传播科技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不得参与、支持任何形式的伪科学。

(二)严谨治学,反对浮躁作风

学术活动参与者应坚持严肃、严格、严密的科学态度,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不得虚报教学、科研成果,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等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三)公开公正,开展公平竞争

在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学术活动应公开过程和结果相关信息,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学术活动参与者应开展公平竞争,对竞争者和合作者做出的贡献,应给予恰当认同和客观评价。

(四)客观诚信,发扬学术民主

学术活动参与者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通过引证承认和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优先权,反对不属实的署名和侵占他人成果;尊重他人对自己科研假说的证实和辩驳,对他人的质疑采取开诚布公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在各种学术评价活动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学术民主,客观公正、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杜绝权学、钱学交易等腐败行为。

第七条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认定

第八条经调查,被确认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九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给予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从轻、减轻处理:

(一)属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第四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和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委托学校学术委员会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依据职权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学术不端行为受理后,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开展调查。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第十六条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七条进入正式调查程序后,学校学术委员会成立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八条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条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一条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

第五章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起草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送交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同时送达相关当事人,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五条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包括学术处理、人事处理和行政处分。应当视具体行为及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

(一)学术处理

1.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

2.暂停招收研究生资格,或取消导师资格;

3.撤销教学、科研项目与成果奖励,或取消申报资格;

4.撤销学术任职、学术奖励及荣誉称号。

(二)人事处理

1.通报批评;

2.撤销已获批的人才类项目,或者取消申报资格;

3.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4.调离教师岗位;

5.辞退或者解聘。

(三)行政处分

1.对教职工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2.对学生的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已毕业离校学生,毕业后认定其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将处理决定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八条对于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立即取消其访问或进修的资格,同时通知并移交有关材料至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我校人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我校人员的,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复核

第三十二条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第三十三条收到异议或复核申请后,由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

决定复核的,应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异议和复核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江南的注册网址 科技处
    电话(传真):010-62337983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 邮编:100083 Email:kjc@bjfu.edu.cn
    版权所有 江南的注册网址科技处 COPYRIGHT ?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