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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的注册网址查处科研失信行为办法
来源:kjc| 作者:kjc|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1-04-15

第一条为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从事科研活动的教职工、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学生,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科研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科研失信行为的查处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预防为主、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开展科研活动时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行为,包括: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论文一稿多投,或故意重复发表;

(八)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九)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成果(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科技奖励、科技项目;

(十)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提供虚假报销资料,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十一)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索贿、受贿;

(十二)侵犯学校专利、软著、论文等科技成果权益;

(十三)其他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确定的属于科研失信的行为。

第五条有科研失信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给予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从轻、减轻处理:

(一)属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退回不当收益,或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第七条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或报告受理后,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江南的注册网址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和《江南的注册网址关于处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试行办法》进行调查与处理;涉及非学术不端行为的,交由相关二级单位进行调查,必要时由学风建设委员会组织专门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科研失信行为调查程序参照《江南的注册网址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执行。

第九条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科研失信行为及情节轻重程度作出认定结论,并起草对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送交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同时送达相关当事人。

第十条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包括下列处理中的一项或多项处理:

(一)学术处理

1.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

2.暂停招收研究生资格,或取消导师资格;

3.撤销教学、科研项目与成果奖励,或取消申报资格;

4.撤销学术任职、学术奖励及荣誉称号。

(二)人事处理

1.撤销已获批的人才类项目,或者取消申报资格;

2.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3.调离教师岗位;

4.辞退或者解聘。

(三)行政处分

1.对教职工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2.对学生的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四)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

(五)追缴不当得利。

第十一条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责任人在当年先进评选、职称职务晋升和科研项目、科研奖励、人才项目等申报中“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对于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一经发现并查实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立即停止在我校任教或进修资格,同时通知并移交有关材料至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相关当事人对学校认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及相关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核。收到异议或复核申请后,由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讨论,并于15 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决定复核的,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自受理异议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出具核查意见;决定不予复核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存异议,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经调查认定,被举报人不构成科研失信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接触举报、报告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

遵循保密原则,注意保护相关人员隐私,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十六条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科研失信行为档案,对认定的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2019年6月30日学校党委常委会决议通过,自2019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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