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科研平台和机构公章的申请和管理,依据《江南的注册网址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江南的注册网址印章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部委、地方政府批准成立的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平台以及学校正式批准成立、挂靠在相关学院运行的其他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
第三条科研机构业务归口科技处管理,印章归口党政办管理。
第四条除承担特殊职能的科研机构外,一般不予刻制和持有公章,相关业务可由学院代章,签署合作协议和合同须加盖学校有关公章。
第五条承担上级部门赋予的检测/测试、国际合作、专业培训等职能的科研机构,可依规申请刻制公章。公章申请由科研机构挂靠学院提出,科技处审核后,提交党政办审批后方可刻制。
第六条科研机构公章由挂靠学院统一管理,使用范围仅限以该机构名义出具检测/测试报告、发布相关国内外学术活动通告、出具专业培训证明等。
第七条各类科研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公章不能代表学校用于签署合作协议、合同、意向书,不得用于任何营利性经济活动,不得作为财务章使用。
第八条科研机构不得利用公章从事违法与违规活动,凡违反相关规定者,由学校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因违规违法给学校造成的损失,由科研机构负责人、其他相关责任个人以及挂靠学院承担。
第九条新刻制的印章由党政办公室验留印模备案后方能启用。作废印章应及时交回党政办公室备案后,交由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