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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生育登记办理规程

来源: 作者:计生办 时间:2016-09-15 访问量: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校生育登记分为“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和“再生育子女”两种。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办理本市生育登记。

第三条申请在本市办理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的夫妻,女方为本市常住户口或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或现役军人的,在学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网站上下载《江南的注册网址教职工生育申请表》,如实填写后,经本人所在单位计生干部签字后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提交计生办并领取填写生育卡片。

将加盖学校计生办公章的生育卡片及其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及历次离婚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和已办理过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提交其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按规定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学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网站上下载《江南的注册网址教职工生育申请表》和《北京市再生育申请确认表》(一式两份),填写个人情况及申请理由后,《江南的注册网址教职工生育申请表》经本人所在单位计生干部签字后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提交计生办;由双方存档单位分别在《北京市再生育申请确认表》上注明申请人婚姻、生育情况并盖章,提交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计生部门、区县人口计生委分别进行审批。

外省市一方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街道(乡镇)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原件。

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计生部门、区县人口计生委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历次离婚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和已办理过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还应提交京卫指导﹝20168号《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中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夫妻另一方为涉外涉侨涉港澳台和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办理本市生育登记的,按照在本市户籍一方的规定办理。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一方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如其子女在境外出生或定居,申请人应当提交定居证明、护照、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经公安部门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

第六条新生儿拟随男方入户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持《出生医学证明》和生育登记手续和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计生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本规程自201661日起执行。

附:教职工生育登记办理规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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