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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南的注册网址委员会关于建立巡察与纪检监察协作配合机制的实施办法(实行)
发布时间: 2020-11-02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巡察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协作融合,促进巡察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相互贯通、协调衔接、深度融合,更好地发挥监督合力,提升学校整体监督工作效能,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信息沟通机制

1.纪检监察部门结合平时纪律审查工作中掌握的相关情况,在巡察准备、巡察进驻、巡察“回头看”阶段,根据被巡察对象实际情况,向巡察办主要负责人、巡察组长提供巡察对象建议名单和问题线索,在问题性质认定、证据固定等方面予以积极协助。相关人员须严格履行保密程序。

2.建立重要情况及时沟通机制。巡察办及时将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巡察工作方案通报纪检监察部门。巡察过程中,巡察办对纪检监察部门提供的相关问题线索进行延伸关注。纪检监察部门对巡察组提出的涉及纪检监察方面业务性较强的问题及时给予协助。

3.建立培训机制。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按巡察办统一安排,对巡察组成员进行培训。重点介绍党内监督基本情况、学校易发高发风险点和典型案例等情况。

二、建立问题线索移交机制

4.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巡察组巡察情况报告、巡察专题报告和移交纪委的问题线索后,巡察办将定稿的报告抄送纪委办公室一份,问题线索(含相关支撑材料)一并移交。党委常委会审定巡察报告、巡察反馈意见后,巡察办及时将巡察反馈意见(按照党委意见修改后的巡察报告)抄送纪委办公室一份。对须及时查办的问题线索(含相关支撑材料),巡察办应在巡察进驻结束后15日内,牵头召开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巡察发现问题线索沟通反馈会,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5.纪检监察部门对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应优先研判,提出处置意见,跟踪办理进度,一般在移交问题线索3个月内向巡察办反馈办理情况。必要时,巡察办协助参与相关调查工作。

6.纪委副书记可列席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了解有关工作情况。

三、建立巡察整改监督机制

7.巡察办应及时将上级巡视巡察工作最新精神通报给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作为纪检监察部门跟进监督、督促整改的指导依据。

8.巡察办要做好对被巡察单位巡察意见的整改落实监督工作,督促被巡察单位细化整改措施,并及时将被巡察单位整改进展情况通报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查办,以纪检监察建议书、四风整治专项治理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强化长期跟踪督查督办,共同形成监督合力。

9.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党委巡察办负责解释。

10.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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