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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南的注册网址委员会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9-10-29 阅读次数: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战略部署,健全完善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监督体系,充分发挥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以下简称“纪检委员”)的职能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江南的注册网址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须设立纪检委员1名,兼职。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纪检委员在校纪委和所在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应报告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在其领导下及时妥善处理;发现的重要问题线索或违规违纪情况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向学校纪委报告。

第三条对于纪检委员汇报的问题,校纪委应及时报告校党委。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对于一般性问题由校纪委指导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开展调查工作,对于重要问题由校纪委直接调查。

第四条纪检委员的任职条件

(一) 自觉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贯彻“两个维护”,政治思想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带头执行和维护党的各项纪律,具有较强的党风廉政建设政策理论水平和从事监督执纪工作的能力;

(三)敢于担当,无私无畏,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群众基础好,在师生员工中有较高威信;

(四) 严格自律,清正廉洁,未受过任何党纪、政纪处分;

(五)校内在编在岗的教职工,中共正式党员,一般由本单位党组织委员中的副处级干部担任。

第五条纪检委员由所在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换届前,应将纪检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学校党委审核并征求校纪委意见。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进行分工后,须将纪检委员人选报学校纪委备案。在特殊情况下,纪检委员可由所在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推荐或由学校党委直接提名。

第六条纪检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所在院(系)级单位党组织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纪检委员因违法违规违纪等原因受到处分的,由选举单位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因转岗、退休、疾病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由选举单位按照规定予以免职。

第七条纪检委员的工作职责

(一) 协助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承担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指导和检查本单位党支部纪检委员履行职责;

(二)对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党支部、党员遵守党规党纪、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落实学校党委决策部署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协助院(系)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单位党员干部党规党纪教育、廉洁教育和警示教育;

(四) 对本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责任书情况和 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与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沟通协调、解决处理。对于本单位党政负责人违反规定和纪律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

(五) 协助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查找风险点,制定防控方案,督查落实,及时整改;

(六)听取本单位教职工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反映和诉求,及时向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报告,并协助其协调处理。对于难以解决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校纪委报告;

(七)落实校纪委交办的专项工作,协助校纪委做好本单位党员和教职工的信访处理和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八)完成校、院两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纪检委员的工作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等涉及“三重一大”议题的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单位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学校党委和纪委举办的有关培训;

(四)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纪检委员的工作义务

(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二) 及时向校纪委和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报告重要情况,每年向校纪委报告工作总结;

(三)模范守法守纪守规,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党组织依法依规依纪作出的决定;

(四)保守工作秘密;

(五)法律、党纪、校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纪检委员的保障机制

(一)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应为纪检委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和经费支持;

(二)学校党委、纪委和院(系)级单位党组织保护纪检委员不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严肃责任追究

(一)纪检委员所在单位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而又不报告、不教育提醒的,或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纪检委员责任;

(二) 纪检委员责任意识淡薄,担当精神缺失,消极懈怠,执行不力,影响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三)纪检委员在履职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等情形,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党内法规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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