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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的注册网址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9-10-24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贯彻落实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新时代北京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明确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将师德失范“一票否决”落细落实,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江南的注册网址章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南的注册网址全体教职工、博士后研究人员。以江南的注册网址名义从事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参照执行。

第三条执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以师德失范行为查处结果和师德考核结果为依据。

第四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五条应予处理的师德失范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或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在工作期间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境)。

(九)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以营利为目的推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经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组织调查认定,属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查处

第六条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师德失范行为举报、报告。

各单位发现教职工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的,应第一时间报告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违反师德规范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八条举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或报告受理后,应交由相关学院(部)和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由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组织专门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调查事项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核查;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核查;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交由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认定;涉及党员违纪的,交由纪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条调查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调查取证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方式进行。相关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二条负责调查的学院(部)、职能部门或专门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和初步处理意见等。

第十三条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及情节轻重程度作出认定结论。

第十四条经认定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由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将调查报告及认定结论报送人事处,根据国家和学校教职工惩处相关规定起草处理、处分决定,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应当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师德失范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责任人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在作出处理、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关当事人调查认定的事实、结论和作出决定的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相关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学校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理。师德失范行为事实不清的,不得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调查认定结论及处理、处分决定应当及时送达相关当事人,通知实名举报人。处理、处分决定书面送达师德失范行为责任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送达本人签收。

第十八条对于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一经发现并查实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立即停止在我校任教或进修资格,同时通知并移交有关材料至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接触举报、报告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注意保护相关人员隐私,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二十条经调查认定,被举报人不构成师德失范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 “一票否决”实施

第二十一条经调查,被确认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职工,应同时执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

第二十二条“一票否决”执行内容:

(一)不得享受年度绩效奖励(校内绩效津贴中岗位工作任务量有关的业绩津贴、人才培养与科技奖励除外);

(二)取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晋级评审(聘用)资格和干部选拔参与资格;

(三)取消学科(专业)带头人、负责人和学科领军人物及各类人才项目参选资格;

(四)取消各类评优表彰、荣誉称号和奖励项目参选资格;

(五)取消公派留学和各类资助进修项目参选资格;

(六)取消研究生导师遴选资格;视情节轻重程度对导师进行约谈、限招、停招乃至取消导师资格。

第二十三条因其他原因师德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同样按照上条规定执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四条上述“一票否决”执行期限不少于 24个月,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开始计算。在“一票否决”执行期内未再出现师德失范及其他违纪违规情形的,执行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可解除“一票否决”执行。

第二十五条国家和学校关于师德失范“一票否决”执行条款的期限有从严规定的,按从严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受到师德失范行为查处及被执行“一票否决”的当事人应深刻反省、积极整改,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要对其加强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五章 复核申诉

二十七受到师德失范行为查处及被执行“一票否决”的当事人对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收到申诉申请后,应于15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决定复核的,由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组织复核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应当通知申诉人。

二十八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 组织保障

二十九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督促师德失范“一票否决”的执行。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本细则,在各项工作中保障师德失范“一票否决”的实施。

三十各教学院(部)师德建设与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在各项工作中,切实执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

第三十一条对发现违反师德的情况或收到举报线索、材料不及时处理、推诿隐瞒的,或者对相关人员未严格执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的,将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三十二学校建立教师个人师德档案,师德失范行为查处及执行“一票否决”相关材料应存入师德档案。

三十三本细则由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三十四本细则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江南的注册网址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细则(试行)》(北林党发〔2018〕33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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