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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的注册网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 2019-10-24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健全党政议事和决策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办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项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三条江南的注册网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学校和二级单位(学院、部、处及直(附)属单位)集体决策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学校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四条学校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学校事业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师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推荐、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五条学校决策的主要会议形式为校党委全委会、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

第六条校党委全委会,由学校全体党委委员组成。根据会议内容,非党委委员的副校长、校长助理和有关学院、部、处及直(附)属单位负责同志可以列席会议。

校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方案、措施;

(二)传达、学习、落实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

(三)学校办学方向、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四)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党务公开等重大事项和重要制度;

(五)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换届及党、政领导建议人选;

(六)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七)党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八)党委常委会提交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校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全体党委常委组成。根据文件规定和会议内容,非党委常委的副校长、校长助理和有关学院、部、处及直(附)属单位负责同志可以列席会议。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文件、重要指示和会议精神的意见;

(二)学校总体发展规划;

(三)学校重大改革实施方案;

(四)校内机构设置与撤销方案;

(五)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方案;

(六)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处级领导干部的任免、调整;

(七)学校人才工作政策;

(八)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

(九)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学校党委发布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或废止;

(十二)预算外支出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重大项目;

(十三)学校重要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及规划;

(十四)校长办公会讨论后提出建议,提交校党委常委会通过的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十五)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提交的重大事项;

(十六)学校党委认为应该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党政办公室主任组成。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邀请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参加。根据文件规定和会议内容,有关学院、部、处及直(附)属单位负责同志可以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决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

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或讨论建议后提交党委常委会决策的事项:

(一)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校园建设规划(讨论建议);

(二)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讨论建议);

(三)重要基建项目及规划(讨论建议);

(四)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讨论建议);

(五)有关学校发展、建设、教学、科研、后勤、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

(六)教职工工资待遇、医疗、住房、职称等,以及关系师生权益的重大事项;

(七)学校发布的行政类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或废止;

(八)学校全资、控股企业的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九)校外重要行政机构任职人选的推荐;

(十)校办产业的开发、产权变更和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

(十一)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或审定;

(十二)“211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2011计划”等国家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建设;

(十三)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四)校务公开、信息公开有关重要事项

(十五)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六)学校预算外支出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

(十七)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在讨论决定学校有关学术方面的问题时,应充分咨询校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在讨论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邀请工会及教代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章 学院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条本章所称“学院”包括学院和教学部;“党委会”包括二级单位的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和直属党支部委员会;“院长”包括学院院长和教学部主任;“党委书记”包括二级单位的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和直属党支部书记。

第十一条学院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会议形式为院党政联席会、院党委会和院学术委员会。

院党政联席会、院党委会和院学术委员会分别负责学院全面工作、党务和学术方面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十二条院党政联席会组成人员包括院党政正、副职干部。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或列席人员。党委书记为召集人和主持人,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由院长主持。在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邀请工会主席和教代会主任列席会议。

院党政联席会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院定位、发展方向、办学思路、发展规划等重要问题;

(二)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

(三)学院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院属机构的设立、合并与撤销;

(五)审议并确定学院学科发展规划;

(六)审议并确定学院德育工作、招生就业和教学工作规划或方案;

(七)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

(八)学院系一级干部的任免和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推荐;

(九)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工作;

(十)重要人事安排、人才培养和人才引进工作;

(十一)学院财务预算、决算和基金使用情况;

(十二)创收和利益分配、奖、酬金分配方案等事项;

(十三)预算外资金额度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万元)的购置项目和资金分配使用项目;

(十四)对外交流和合作办学问题,及重要合同、协议;

(十五)教职员工评选校级及以上先进、奖励及处分等问题;

(十六)院务公开、党务公开工作及有关事项;

(十七)审议并确定学院重要规章制度;

(十八)由院党委会、学术委员会、党委书记、院长或5名以上教授认为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讨论的重要事项;

(十九)其他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至少每两周召开一次,作出重要决定时,必须有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为有效。

院党政联席会应事先确定议题,议题由院长和院党委书记协商后提出,也可先由主管副院长提出,经院长与党委书记认可,共同确定。会议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院党政联席会如果涉及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引进、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问题,应该就所议事项提前向院学术委员会征求意见。学院党政联席会根据事项重要程度分别以简单多数(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或绝对多数(超过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四条院党委会,由院党委全体成员组成,院党委书记为召集人和主持人。院党委会一般有应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表决议题时的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发生分歧,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邀请非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学院主要学科负责人列席院党委会。

院党委会是学院的政治核心,与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学院党建的重要问题:

(一)所在学院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二)学院党委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及总结;

(三)党支部的设置、撤销和建设;

(四)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五)党员发展、预备党员转正和党员教育;

(六)校级及以上党员的评优、表彰、处理等事项;

(七)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学术道德教育,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大事项;

(八)学院工会及共青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学校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院学术委员会,按照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建立并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院党政联席会、院党委会、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议决的事项,必要时要形成正式文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

会议决定的议题,应由专人负责组织落实,并由办公室主任、党务秘书或院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了解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长、院党委书记、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反馈。

第四章 机关部处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七条依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各部处实行部(处)长负责制,全面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和内部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部(处)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职工人数较少的部处,一般以部(处)务会代替部(处)长办公会。

(一)参与决策的人员范围

一般情况下,为各部处的行政正职和副职。设科的部处可吸收科长参与决策。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具体工作的同志可以列席会议。

(二)决策程序

1.开展调查研究;

2.提出方案建议;

3.会议讨论决策;

4.重要情况报校领导批准;

5.交付实施;

6.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三)议事规则

1.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部(处)长办公会或部(处)务会决策的事项,一般不得擅自决定;

3.集体决策时,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于产生实质性争议的议题或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属紧急事项,部(处)长有权作出最后决定,但必须详细记录所有意见,并将具体情况上报主管校领导。

第十八条机关部处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决定、决议的办法和措施;

(二)本单位的改革和发展规划;

(三)年度工作计划;

(四)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

(五)职工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六) 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授予人选的推荐和重要奖惩事项的确定;

(七)工资待遇、医疗、住房、职称等需要在本单位内部研究的事项;

(八)未列入学校预算和决策范围的、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资金款项;

(九)其他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十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最后决议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等形式留下文字材料,存档备查。特别要将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和反对意见记录在案。

第五章 直(附)属单位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二十条附属小学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可参照学校确定。

其他直(附)属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可依据单位实际,参照学院或机关部(处)确定。

第二十一条设有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单位,党政联席会是最高决策机构。

设立董事会的单位,董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

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单位,其行政办公会为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十二条直(附)属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需报请主管校领导、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的,应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的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前,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专家评估,技术、政策法律咨询,进行科学论证,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需要经学校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前,要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二十五条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召开。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六条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七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八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校党委书记、校长汇报。

凡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凡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九条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江南的注册网址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江南的注册网址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三十一条校党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常委会组织实施;校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教育部党组报告。学校基层各单位亦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按年度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均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八章 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三十三条对二级单位“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党政办公室、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十四条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规定,凡属下列情况,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应通报而不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节。

第三十五条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应列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列为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工会、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三十七条党委组织有关部门在检查处级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的会议记录、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

(四)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报请校党政领导审批。

第三十八条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九条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纪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各学院、部、处及直(附)属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精神,及各自工作的实际,修订本单位关于“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报学校党政办公室、纪委备案。直(附)属单位制定的本单位“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报学校党政办公室、纪委审批。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校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2004年3月1日制定的《江南的注册网址实施领导班子“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废止。此前其他文件中有与此制度相矛盾的内容,以此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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