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我校纪检监察人员的素质,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规范职业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纪检监察人员,是指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专职人员、校纪委委员和基层各级党组织兼职纪检员,纪检监察人员职业行为守则是纪检监察人员在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和其它活动中所遵循的职业规范。行为守则包括职业品德要求、职业纪律要求、职业责任要求和职业能力要求。
第三条学校纪检监察干部要自觉增强党的纪律观念,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信念和清醒的头脑。
第二章 职业品德要求
第四条增强全局意识,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工作要识大体,顾大局,服从组织决定,正确对待分工,爱岗敬业,发扬团结精神,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增强群众观念,密切联系群众,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耐心听取,认真处理。
第六条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认真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不滥用职权。
第七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纪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是非分明,严肃执法执纪,努力做到确保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
第八条执行任务应当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不受其它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尤其是在调查审理案件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第三章 职业纪律要求
第九条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时,如与被查处单位、人员或者查处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回避,不准为他人说情和打听案情。
第十条不准接受被调查对象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请和财物,不准单独私下会见被调查对象,外出办案不准由案件当事人安排吃饭,不准委托案件当事人为自己和亲友办私事。
第十一条严守办案秘密,不准向被调查对象通风报信,在执行任务中取得的资料和纪检监察工作记录,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
第十二条非经批准或授权,纪检监察人员不得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发表有关案件处理的评论,如认为案件处理有问题,可向本单位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严禁威逼利诱获取证据,对被调查对象及相关当事人要耐心说服、开导,讲清道理和有关政策法律,严禁采取冷、横、蛮态度和简单粗暴的官僚主义作风。
第四章 职业责任要求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人员在执行任务特别是提出处理、处分意见时,要做到依法依纪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不循私情。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人员对其执行任务时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它非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六条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切实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坚决杜绝懈怠,拖延等行为,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不得久拖不办。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人员接待群众来访来电,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照有关事项给予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延误,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主动告诉办理部门和单位,并主动帮助联络。
第五章 职业能力要求
第十九条树立敬业精神,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不断拓宽知识面,提高解决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具备与从事纪检监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第二十条积极参加岗位培训活动,学习法律、经济、信访、案件检查、案件审理等方面知识。
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人员应具备较强的口头与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纪检监察人员违反职业行为守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处理、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守则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校纪委办公室
校 监 察 处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