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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的注册网址因公护照(因公港澳通行证)管理规定(修订)[北林外发【2014】14号]

发布时间:2014-02-28,阅读:

各学院、各处(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公务普通护照和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的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因公护照颁发和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外发【20071号)、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重新修订和印发《签发〈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工作细则》的通知((2006)港办联字第295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北京市纪委监察局等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严肃外事纪律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京外办发【200827号)中关于“公费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用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的规定,《关于严禁持用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京外办发[2009]21号)文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因公护照收缴、管理和检查工作的通知》(京政外发[2009]423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因公护照系指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公务护照分为公务和公务普通护照两类,我校正式在编人员一般所申办的因公护照为公务普通护照。公务普通护照(以下简称为“因公护照”)有效期最长为5年。不办理延期、加页。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因公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一般2年。不办理延期、加页。因公护照有效期不足6个月(含),因公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3个月(含)的不受理签证(注)。同一持证人不得同时持有两本有效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申办新因公护照或新因公赴港澳通行证时,须将旧因公护照或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报上级发证机关注销(曾在其他单位办理过有效因公证件的申请人在其原因公证件保管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2.我校因公护照和因公港澳通行证管理部门为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遵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因公护照和因公赴港澳通行证进行严格管理,并设专办员妥善保管。
3.凡我校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因本单位工作需要或以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利用工作时间和因公经费赴国(境)外从事相关活动的,除按照规定公派留学人员持用因私证照外,均应纳入因公出访管理范围。

4.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因公类证照出访。各团组在履行出国(境)任务审批后,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因公类证照、签证(注)手续出访,不得以任何借口持用因私证照,自行前往使馆办理签证。办理因公证件时按规定需首先由我校报北京市外办(港澳办)审批批准,下达批件,并在批件有效期内办理因公证件及签证(注)手续,参加随北京市单位组团的因公出国任务的,其因公证件和签证(签注)由组团方向北京市外办(港澳办)申办,其因公证件在因公出访任务完成后应交回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统一保管。曾在其他单位办理过因公证件的申请人需先行注销其原有效因公证件,提交有效的北京市身份证复印件或北京市户口复印件(北京市外办认为必要的可与出国人员面谈)及其他相关材料(详见“江南的注册网址因公短期出国(境)手续办理须知”)。

5.如发生因公护照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在境内遗失的,持证人员应立即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书面情况报告和检查,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规定向发照机关报告办理注销手续;在境外遗失的,持照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之后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凭证件遗失人提供的遗失情况报告和报案证明,及时报北京市外办。对遗失、损毁因公护照的,还应由本人向学校做出书面检查,并交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原则上15天内不受理其出国申请,情节严重的,视情况加重处罚。在港、澳地区遗失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的,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警务部门报案,并向我校港澳台办说明后由我校港澳台办及时报告办证机关,再次申办新通行证时,还需向我校港澳台办提交当事人书面检查或说明、报案回执,报办证机关获准后方可补办。

6.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在执行完公务后7天以内(以入境日期为准)将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交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统一保管。

7.领取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后因故未出境者,自上级决定取消此次出国(境)任务之日起,7天内将因公证照交回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保管。 其所在团组团长或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协助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督促收缴。

8.对失效、页满的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或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离、退休的我校正式在编人员的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报北京市外办后注销后返回给持证人本人签收留存或其所在单位代收后转其本人留存。

9.对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对当事人予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1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南的注册网址因公普通护照(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管理暂行规定》(北林外发【2005116号),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负责解释。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

201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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