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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的注册网址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22,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行使好教育部授予我校的一定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权,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的申报、审批、执行和监督管理,推动我校对外交流,更好地服务学校国际化发展,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应国(境)外有关单位邀请,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任务及时间、地点、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出访时间少于90天(包括在途时间,不含90天)的出国(境)活动。

第三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应始终坚持“因事定人、从严管理、务实高效、规范严谨”的基本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一般性、考察性出访,确保团组具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以下中国籍人员:

1.人事关系在我校参照事业编制管理的在职人员,包括教师、劳动合同制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2.人事关系转入学校的博士后;

3.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正式离退休返聘人员;

第二章 分级管理

第五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接受学校党委统一领导,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和学校对外学术科研交流合作的实际需求,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监督检查”的管理体制,采取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派出单位分级负责模式,按照“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做好学校、派出单位、出访团组三级管理。

第六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全校范围内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派出、监督管理和政策宣贯工作;党委组织部负责副处级以上干部(不含正局级校领导)因公出访备案;人事处负责其他人员出访的身份审核和备案;科技处负责使用科研经费出访团组经费审批及参加国际会议人员发表文章(海报)的涉密审查;计划财务处负责出访团组经费预算审核、费用报销、财务纪律教育;保卫处负责出访团组国家安全、保密纪律教育;纪委办公室负责因公出访的纪律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部、处等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派出单位负责本单位出访人员的业务审查和政治审查,出访人员所在院(系)及单位党组织是本单位意识形态、外事纪律教育的第一责任部门。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是团组境外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团组成员的在外管理,监督团组成员遵守各项外事纪律。

第三章 证件和签证(签注)管理

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须持《公务普通护照》执行公务,因公临时赴港澳须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执行公务,因公赴台须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执行公务。

第九条校内签发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教育部向外交部申办《公务普通护照》,同时通过教育部办理出国签证或出境证明手续。

校内签发因公赴港澳任务批件后,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教育部办理《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超天超人数等特殊情况须上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审批。

上级对台工作主管部门签发因公赴台批件后,团组人员按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求申办《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应邀赴台”签注。

第十条因公出国和赴港澳人员须持本人合法因公证件和签证(签注)执行公务。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时,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严禁持因私证件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

第十一条因公证件应在任务结束后7天内交回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保管。因公赴台任务结束后,校级领导及处级领导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由组织部负责保管,其他人员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由本人自行保管。

领取因公证件后因故未执行因公出访任务者,应及时提交书面说明,由团长向派出单位申请取消任务,派出单位报学校审批。自学校批准取消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交回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保管。未按规定使用因公证件或逾期未交还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暂停受理其出访申请,并责成其所在单位协助追回因公证件。对违反因公临时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的人员,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 出访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须按学校要求科学制定年度因公出访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出访人员信息、出访任务主题、前往国家(地区)、出访起止日期、经费预算等。出访计划应于上一年12月底前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并报学校党委审议。

第十三条因公出访计划分学术科研类出访和党政管理类出访两类,采取分类管理。

学术科研类出访是指赴国(境)外开展教育教学、专业领域进修、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教育援外任务以及带领学生团组赴国(境)外学习和进行学术交流等。执行人员为我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离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校或院(系)及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党政管理类出访是指经学校批准列入年度党政管理出访计划,出访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履行相应审批流程的行政性出访。执行人员为校级领导、各行政部门及学院的管理人员,不包括离退休或返聘人员。

第十四条学术科研类出访计划要求

学术科研类出访计划由派出单位依据教职工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结合相关经费预算进行制定。出访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但每次出访一般不得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

第十五条党政管理类出访计划要求

党政管理类出访具体包含一般行政出访和校级领导出访两类,总体要求如下:

1. 出国团组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当日计算(以因公出访证件上出入境记录日期为准,下同)。出访3国不超过10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等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和地区的团组,出访3国不超过11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对专程赴美国、加拿大、俄罗斯的团组,如承担重要任务且确需访问一国多个城市,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放宽在外时间。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员总数不超过5人。

2.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境外培训、教育说明会、展览活动等特殊情况,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工作需要从严审批。

3.除政策允许的国外邀请方外,党政管理类出访不得以任何形式由校外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4.带领学生团组出访,20人以内的学生团组,带队人员不超过2人;超过20人的学生团组,带队人员数应控制在学生人数的10%以内。

5. 已离开原工作岗位且所从事工作与原单位无关联的党政干部,不得再由原单位安排因公出访。

第十六条校级领导出访计划的其他要求

校级领导干部单独或带队执行的因公出访计划,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筹制定。校级正职领导的出访计划应在每年2月底前报教育部备案,如发生调整应及时上报教育部。校级领导干部出访计划、团组人数和经费预算等根据学校对外交流工作需要统一制定,需经学校党委集体讨论。

除涉及学校重要工作并经学校党委和教育部批准外,校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不得派人为出访团组打前站,不得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代表团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

除涉及学校重要工作并经学校党委和教育部批准外,校级领导班子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个国家或地区,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

校级正职领导干部每年因公出访的次数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安排,一般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以教育部最终批复为准,且年度因公出访的总天数(含学术交流和党政管理出访)不得超过30天;主管外事的校领导每年因公出访的次数根据工作需要由学校进行计划安排;其他副校级领导干部党政管理类出访的次数原则上为1个任期内不超过2次或2年内不超过1次。特殊情况,可依据个案情况处理。

校级领导干部以学者身份进行的学术科研类出访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不得使用学校行政事业经费。校级领导学术科研类出访的批次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十七条赴港澳台地区要求

所有因公赴港澳台地区团组应遵循以下要求:

1. 单独赴香港团组天数一般不超过5天(含抵、离当日,下同),单独赴澳门团组天数一般不超过4天,同时赴香港和澳门任务不超过8天。因公赴港澳团组人员总数不超过8人。

2. 赴台湾天数及出访人员数以上级对台工作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第五章 公示

第十八条因公出访团组报批前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或地区、出访任务、团组人员分工、访问单位、日程安排、往返航线、 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预算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校级出访团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进行网上公示,其他出访团组由派出单位在本单位网站开设专栏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未按规定公示的出访任务不予审批,公示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出访计划在行前发生变动,须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第六章 出访审批

第二十一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的基本要求:

1.符合出访计划和公示的基本要求。

2.出访团组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2/3以上。

3.除特殊情况外,同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同团出访。

4.出访人员应在出访前办理相应的境外保险手续。

5.持所往国家多次入境或长期有效签证执行因公出国任务者,每次出国前应按校内程序完成审批。

6.赴外参加会议的内容或出国(境)任务涉及重要敏感问题,前往敏感或热点国家或地区等特殊情况,应按教育部要求根据情况报教育部审批。有关敏感或热点问题情况详见附件1。

7.应避免在到访国大选、重大节假日或局势动荡等时间节点出访。出访期间不应主动要求会见到访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如确需会见或对方主动提出,应报告外交部并在出访请示中写明报批。原则上不赴发生战争、瘟疫、自然灾害等境外地点出访。

第二十二条出访任务审查

上报因公出国(境)任务申报材料前,各派出单位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出访人员进行审核并明确意见,审核内容包括:

1.审查出访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政治表现、思想道德、家庭成员、社会关系、业务条件、身体状况等),附件2中所列情况不得安排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

2.审查出访任务必要性,即出访任务是否与申请人身份相符。

3.审查出访任务是否涉及政治倾向性和敏感话题。

4.审查出访经费是否合理(从严审批使用由财政性行政资金列支的非学术科研类出访)。

5.审查出访任务是否已公示,工作安排是否妥当。

6.审查出访人员能否持公务普通护照出访。

第二十三条出访邀请材料

1.出访应由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发出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校级领导干部的党政管理类出访,邀请材料应由邀方身份对等人员签发。

2.邀请函应发自拟到访国家或地区本土,使用该国或地区官方语言或其认可语种,使用邀请单位的公函纸。

3.邀请函内容应包括:被邀请人姓名、身份、明确的访问目的、访问日期、访问地点、停留期限和费用负担方式等事项,以及邀请人姓名、职务、地址、联系方式、打印及手写签名等。

4.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5.非学校主管部门不得以侨务工作或应海外侨团的邀请出访,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的邀请,不得应境外中资企业邀请出访。

6.邀请方有特殊或复杂背景,应从严审批,或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出访人员须提交邀请函及中文翻译件、由团长亲笔签字并加盖派出单位公章的中文日程(按每天上午、下午分列,超过30天的学术交流和访学等出国任务可用学习交流计划代替出访日程),并根据各自情况填写《任务申报表》、《预算审批表》,《人员备案表》等。

出访人员参加学校以外具有外事审批权的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跨部门、跨地区,下同),须提供该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原件、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原件和任务批件(原件或复印件)、详细出访日程。赴境外参加培训的出访人员须另外提交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国家外国专家局授权单位出具的因公出国(境)培训审核批件或相关因公出国培训批准材料。

出访人员应在出访日期前至少30个工作日将合格的出访申请材料提交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确保出访手续办理。因公赴美国、欧洲、非洲、美洲、印度等签证手续复杂的国家,应至少提前50个工作日。前往按规定免签或采用电子签的国家,需在教育部办理好出境证明后,携带因公护照和出境证明一同出访,并在规定的免签天数以内执行出访任务。

第二十五条因公出访应尽量选择我国航空公司的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选择非直达航班绕道出访,如无直达航班,应尽量选择我国航空公司航班能到达的最邻近目的地国家或城市进行中转。如有中转2次及以上等特殊情况,只能选择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的,或在最邻近目的地国家或城市中转需办理过境签证,而需选择其他邻近中转地的,应在出访申报表中写明,事先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计划财务处审核。

第七章 任务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批准的因公出访活动要精心准备、周密安排,不得应付敷衍甚至随意取消。出访团组要严格按照审批结果和出访公示内容执行出访任务,严禁随意更改。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或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在工作时间安排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出访过程中可按照对等原则赠送外事礼品,不赠送高档贵重礼品,有关礼品要求按学校外事接待管理办法执行。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二十八条出访期间不得组织公款宴请,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互相宴请。

第二十九条任务批件有效期为3个月,从出访任务批件中的出访日期起算。因工作需要推迟出访,超过3个月须重新办理批件。任务批复后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取消或缩减出访任务、整体提前或推迟出访任务、变更住宿地点、航班、出访预算、延长在外停留期限、增加出访任务及人员等出访要素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须重新审批。出访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影响出访任务执行的,团组应及时报告派出单位,派出单位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回国后团长应提交《因公临时出国(境)归后出访变动审批表》并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第八章 出访成效、经费报销与纪律监督

第三十条所有因公出访团组结束后,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应由团长签报出访总结报告,并于1个月内在本单位网站出访信息公示栏目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逾期不进行出访总结公示,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暂停审批其新的出访任务。

第三十一条校级正职领导干部的出访总结应于团组返回后1个月内报教育部,其他校级团组的出访总结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网站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因公出访经费使用与核销按计划财务处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十三条因公出访团组要提高出访成效。学校、派出单位、出访团组应结合上报计划,根据每年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三十四条对因公出访中出现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报批、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改变行程路线、变更日程安排、不按规定交回因公证件、不按规定上报出访总结等违规违纪情况,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及经费报销问题,由计划财务处按照学校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违反党规党纪校规校纪的问题,由纪委办公室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生上述违规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做出书面检查,其派出单位应对其进行纪律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视情况,对当事人处以3个月以下暂停受理因公出国(境)任务申请的处罚。对于纪委办公室立案调查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视情况,对当事人及其派出单位处以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暂停受理因公出国(境)任务申请的处罚,并责成其派出单位进行整改。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南的注册网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办法》(北林校发〔2015〕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学校所属企业相关人员因公出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保卫处、科技处、计划财务处、纪委办公室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管理部门最新规定和通知执行。

附件1:因公出国(境)任务可能涉及的敏感或热点问题

(1)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如有关南沙群岛、钓鱼岛、台湾、西藏、新疆以及我与邻国领土纠纷等问题。

(2)人权问题,包括有关我计划生育政策等问题。

(3)民族、宗教、司法与法律合作、民主、人道主义干预、国内选举和气候变化等问题。

(4)台湾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的国际组织举办的国际会议及研讨会、可能出现“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问题的国际会议及研讨会,特别是有台湾与会的问题。

(5)涉及有关复杂政治、邪教背景的国际组织、民间组织(如国际教育基金会及其他有“统一教”背景的各种名目的组织、国际大赦组织等)参与的国际或双边活动。

(6)同邻国关系中存在的敏感问题,如东南亚地区的华人、华侨问题,某些历史人物评价、历史疆界划分等问题。

(7)国际上特别关注和有争端的热点问题,如朝鲜半岛及东北亚安全、国家间领土争议或国内民族矛盾等问题。

(8)前往处于战乱状态以及根据联合国决议对其实施制裁或采取维和行动的国家和地区。

(9)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如军控、核合作、裁军、军贸、军售等)及可能影响国家关系的出访事项。

(10)同未建交国家之间的团组互访和人员往来。

(11)未列及的其他敏感问题。

附件2:不得安排临时因公出国(境)任务的情况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检法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得离境人员;

(3)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

(4)离退休人员(返聘的离退休教学科研人员除外);到龄免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管理人员;

(5)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人员;

(6)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

(7)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的人员;

(8)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人员;

(9)由无权组织双跨团组的单位、协会、中心等组织的访问、考察、研讨、培训等;

(10)出访任务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我校出访人员事先未征得所在单位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同意;

(11)擅自携带配偶或子女同行(确因承担科研项目确有同团出访必要的,须提供所在单位书面情况说明,说明配偶或子女亲属同团出访必要性);

(12)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材料不完整(派出单位审批同意、本人及家属签字的因公出国意外责任声明、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均需提供)。

(13)涉及相关问题尚无定论人员;

(14)出访人员具有其他不宜执行出访任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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