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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 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
作者:| 发表时间:18-09-26| 阅读次数:

  外专发〔2015〕176 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 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局、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驻外使馆、领馆、处、驻香港、澳门公署: 为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1996 年下发的《关于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以及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聘请来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一律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二、外国专家来华停留时间不超过 90 天(含)的,视为访问、交流、考察,驻外签证机关凭设区的市级(含)以上外国专家主管部门签发的邀请函(样式附后),为其办理在华停留时间不超过 90 天(含)的 F 字签证。

  三、外国专家来华停留时间超过 90 天的,均视为工作,须按照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规定办理签证和居留手续。

  四、各级外国专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来我国工作外国专家的归口管理,会同外事、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切实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本办理程序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和公安部。
附件: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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