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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江南的注册网址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6.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和注册

第八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按通知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过程中,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研究生新生因创业、疾病、不可抗力等事由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研究生不具有正式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研究生新生入学前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因疾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如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康复,可再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但最长不超过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于新学年开学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入学申请。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开学后两周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向所在学院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到所属学院进行学期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按《江南的注册网址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学校将研究生的考核成绩真实、完整地记入学生成绩档案系统,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具体处理办法见《江南的注册网址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须事先请假,经导师批准,学院备案。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学校为研究生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做出限制。

第三节 转导师、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条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导师。

因导师出国、退休、离职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导师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同意,学科负责人签署意见,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如果由于学科调整、合并、撤销等原因,无法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转专业。但仅限于在同一一级学科范围内调整。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研究生拟转入学校、学科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本校、所在专业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招生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的;

5.应予退学的;

6.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导师、学科负责人及学院分管领导逐级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第二十四条对申请转入本校的研究生,学校进行综合评定后认为符合学校培养要求,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可转入学校学习。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学科专业导师同意。

第二十五条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休学时间按学年计算。期满后仍需要继续休学的,须在期满之前10个工作日提出继续休学的申请,再次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年,休学累计满二年仍不能复学的,应当退学。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若研究生坚持拒绝休学,学校可以视情况强制其休学:

1.经指定医院诊断,因身心状况(如患传染性疾病肝炎、肺结核等)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创业,需中断学业者;

3.离校超过2个月以上者;

4.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请保留学籍

1.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者;

2.在校学习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第三十条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办理保籍入伍手续。在其退役后两年内可申请复学,并按复学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逾期不提出复学申请的,按退学处理。不办理保籍入伍手续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申请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的研究生,须附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认定),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在职研究生还需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有特殊情况者可由他人代办休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研究生有关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不得返回学校上课或参加考试。期间若有严重违反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开学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研究生,须附学校指定医院的康复证明,并经校医院认定),由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除因不可抗力以外,逾期未复学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2.不能按期毕业且未提出延期毕业申请者;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5.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自费或公派出国留学攻读学位者;

7.出国或出境逾期未归者;

8.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六条申请退学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学科同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院签署意见并提出书面报告上报学校,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退学研究生应在批准退学的文件送达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退学研究生发给退学证明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节 学制、修业年限

第三十八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四年、全日制直博生的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五年,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三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二至三年。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不能完成科研或学位论文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毕业,并办理相关手续。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为四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为五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六年(直博生七年)。最长修业年限期满,未毕业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休学创业的学生,视创业项目的情况,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的基础上还可适当延长1-2年,但须向学校申请。

第四十一条因在校学习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的学生,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在校修业年限。

第四十二条经批准出国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计入在校修业年限。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申请延期毕业,必须在规定学制期满前两个月办理有关手续。每次申请延长时间以半年计,最长为一年。延期毕业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申请延期毕业研究生须填写《江南的注册网址延期毕业申请表》,经导师及学科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习和通过其他环节的考核,并且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经过学院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提前毕业。研究生提前毕业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学制两年的研究生不得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六条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习和通过其他环节的考核,且完成毕业论文研究和撰写,但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且达到规定学分要求者,发给肄业证书;未完成上述要求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结业生可申请毕业论文答辩或学位论文答辩,最多申请两次。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补授学位。换发的毕业证书、补授的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实际获得时间填写。结业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提出答辩申请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录取类别和学习方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条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研究生毕业后姓名、出生日期等相关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其已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信息不予变更。

第五十一条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者,学校将取消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三条学校、研究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五条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学校将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七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八条建立健全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为研究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研究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研究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十九条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条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一条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二条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研究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学校根据《江南的注册网址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六十五条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江南的注册网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六十七条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按照《江南的注册网址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研究生认为学校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学校对港澳台侨研究生、研究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条本规定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规定(北林研办发〔20051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通知与本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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