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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江南的注册网址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江南的注册网址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学生住宿的管理,优化学生公寓育人环境,把学生公寓建成文明、安全、舒适的大学生之家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20172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一部分 住宿管理

第一条 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寓办)负责入住学生公寓学生的住宿安排,如遇学校整体规划调整时,公寓办有权对住宿安排进行调整。住宿学生要按照学校整体工作部署,配合住宿调整工作,不服从学校住宿调整并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条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应按照学校要求办理入住手续,在指定的房间按定员居住,并与学校、所在学院签订《江南的注册网址学生住宿协议》。

第三条 学生申请到校外住宿,应当在退宿一周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与家长确认情况、审批同意,学生与学校、所在学院签订外住协议后,学生可以到校外住宿(大一学生不得办理外住手续)。学生因校外住宿发生问题,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 学生因学籍变动等原因需要延长学习期限的,应持教务处(研究生院)证明,重新签订住宿协议(协议的有效期限与所延长的学习期限相同)并办理延长住宿手续。休、退学的学生,应在公寓办办理完休学、退学转单签字手续后5天内搬离学生公寓。

第五条 学生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前至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缴纳住宿费,以取得本学年住宿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住宿费者,取消其住宿资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当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方可获得住宿资格。如遇住宿调整,住宿费标准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老楼老办法,新楼新办法”的原则执行。学生因退学、转学、休学、出国等原因中途停止住宿的,学校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住宿费。

第六条 学生亲属如需进入学生公寓内探访学生,需经学生本人确认并同意、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公寓办批准三个程序。学生亲属应当向学生公寓值班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并进行登记后方可入楼(异性亲属需要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员陪同),并按照公寓办限定时间离开学生公寓。

第七条 凡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使用学校统一配置的宿舍家具,不得私自改变宿舍内家具位置,不得私自在宿舍内添置家具,不得私自添置大中型健身器材,首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再次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课程需要,经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公寓办批准后,学生可以购置、使用折叠桌。折叠桌在不使用时应当折叠收好,不得在楼宇公共空间、宿舍通道存放,不得影响宿舍的美观和其他学生的利益。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者,按情形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调换宿舍,侵占空宿舍,给予警告处分;

(二)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出借或者出租宿舍内床位,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宿舍学生知情不报者,给予通报批评;意图留宿外人未遂者,所在学院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两次以上意图留宿外人未遂,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已在学生公寓办理了入住手续的学生,未按照《江南的注册网址学生管理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所在学院审批通过、未在学校办理退宿手续,私自到校外住宿,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发生一切问题,学校不承担责任;

(四)未经公寓办批准,出入异性宿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宿舍留宿,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多次留宿异性或者多次在异性宿舍留宿,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宿舍学生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部分 公寓安全管理

第九条 为消除学生公寓安全隐患,学生公寓实施全面禁烟(含电子烟),学生严禁在学生公寓吸烟(含电子烟),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严禁在学生公寓内存放火柴、打火机等火种,首次发现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再次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生应当提高警惕,增强日常防火、防盗意识,不得在宿舍内悬挂围帘,房间无人时应当切断电源,关门关窗。

第十一条 有下列危害学生公寓安全行为者,按情形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学生公寓内点蜡烛、焚烧物品、存放或燃放烟花爆竹等使用明火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公寓内使用或者存放酒精炉、煤油炉、卡式炉等加热灶具,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随意动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其它安全设施,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公寓内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毒有害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公寓楼内使用或存放管制刀具,首次发现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再次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将实验用动植物、稳压器、化学物品等科研实验用品带入学生公寓,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凡因以上(一)至(四)条行为在学生公寓内引发火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因以上(一)至(四)条行为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危害学生公寓安全的用电行为者,按情形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学生公寓内私拉电线或以其它方式偷电等私改电气设备的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公寓内,住宿学生可以使用电脑、非充电台灯、手机、平板电脑、20000mA以下的充电宝、电动牙刷、电动剃须刀、相机。在宿舍有人状态下,住宿学生可以为本条目所列电器、电子产品充电。在宿舍无人状态下,严禁住宿学生为本条目内所列电器、电子产品充电,一经发现,相关责任人需向所在学院做出书面检讨,所在学院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三)除本条目第(二)条所列举电器、电子产品和学校在学生公寓楼内、宿舍内配备的电器外,其他各种具有电加热或电制冷功能以及易造成学生公寓安全事故的电器,均被视为违禁电器,学生不得使用或存放,首次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再次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严禁在学生公寓楼内存放为电动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电动助力工具或其它仪器设备提供电力的电瓶、电池和充电设备或为其充电,一经发现,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处理:首次发现给予记过处分,再次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电瓶、电池充电被现场查处时,在场的其他学生知情不报,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凡因不规范用电行为在学生公寓内造成用电事故及引发火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因以上行为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禁止向窗外、楼道内乱扔杂物、泼水或其它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违者除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禁止私自更换或增加宿舍门锁,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严格执行出入证管理制度,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出入证,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部分 公寓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楼是学生生活的重要场所,全体学生都有责任有义务爱护学生公寓内设施,保持学生公寓环境整洁,遵守《江南的注册网址学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楼内进行宗教活动,违者视情节轻重,根据《江南的注册网址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学生公寓楼内开展活动均应经过公寓办审批。未经许可,不得在学生公寓内张贴、散发任何形式的广告及宣传品,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宿舍内上网学习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在社交媒体上制造、传播谣言,违者视情节轻重,根据《江南的注册网址学生网络使用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在学生公寓内住宿的学生应按照下列时间安排,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一)本科学生宿舍实行断电熄灯管理,在教学周次内,开始供电时间为6:00,熄灯时间为周日至周四23:00,周五、周六24:00。假期供电时间由公寓办另行通知。研究生宿舍实施24小时供电。

(二)学生公寓楼实行晚间闭门管理制度,晚归早出登记时间为24:00-次日5:00,无特殊情况,学生不得随意外出。晚归者需在各楼宇门岗配合查验证件并登记信息,不配合晚归早出管理工作,并影响学生公寓秩序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住宿学生未与班主任或者所在学院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请假夜不归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出现一切问题,学校不承担责任。

(三)对酗酒晚归者,按下列情形处理:酗酒晚归者,所在学院要进行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酗酒晚归并影响正常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酗酒晚归并破坏公物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动物,禁止培植占据空间大、阻碍消防疏散的植物,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发现后限2日内自行处理,移出学生公寓楼。同宿舍学生知情不报者,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内打麻将或进行其他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内进行影响他人休息、影响楼内生活秩序的各种活动,禁止在楼道中大声喧哗,首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再次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不得破坏学生公寓楼内公共物品,一经发现,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宿舍内公共物品如有丢失损坏,由责任者照价赔偿,如果责任不清,应当由宿舍内所有学生共同负责。

第二十五条 宿舍内部布置要整齐、美观、大方、符合物品摆放规范要求;不得在门窗、墙壁或柜橱上张贴影响室容的字、画、贴纸等,不得在宿舍和楼道内涂写刻画、钉钉子,违者由相关责任人负责维修、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禁止占用楼宇公共空间存放私人物品,一经发现,由学生公寓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收缴暂存,学生需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检讨,所在学院进行批评教育后,由公寓办审核检讨材料,审核通过七日后由学生公寓物业管理部门将物品归还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对宿舍安全卫生进行检查。同一学年内因同一责任人造成宿舍安全或卫生三次及以上不及格的,将取消责任人当年个人评优资格,如责任人为宿舍全体学生的,将取消宿舍内全体学生当年评优资格。

第四部分 党员宿舍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实行“党员挂牌”制度,凡有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入住的学生宿舍,在宿舍卡中进行标识。学生党员在学生公寓内应当主动关心、帮助他人,积极为学生服务,带领和督察宿舍成员遵守学生公寓各项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宿舍内务,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学生党组织开展评优工作、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确定和培养教育考察工作、预备党员接收、考察和转正工作时,应根据学生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在学生公寓内的表现情况,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部分 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 责任人违纪后不协助调查者,违纪后不听劝阻、态度恶劣者,可以从重处分;宿舍内发现违纪现象,如无人承认,则视为集体违纪,同宿舍成员一并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根据《江南的注册网址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或者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住学生公寓的各类学生。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5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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