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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江南的注册网址定向生履约管理办法

江南的注册网址定向生履约管理办法

北林研工发〔2017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文件精神,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定向生履约管理的通知》(京教学[2017]4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定向生的就业工作,加强履约管理,维护教育公平和毕业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南的注册网址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的学生,包括单位和地区定向生。

第三条定向生计划是国家为保障民族地区、贫困落后和艰苦地区发展,以及部分单位获得优秀人才而采取的政策措施。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有关要求,各学院要加强定向生教育,严格履约管理,确保定向生计划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定向生应按协议就业,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履约的,方可申请改派。

第五条不受理委培生的改派申请。原则上不受理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以及其他录取分数低于本校普通录取计划最低分的定向生的改派申请。凡属于少数民族骨干研究生以及其他享受分数优惠招生类型的定向生,无论其考分低于还是高于本校普通录取计划最低分,均不受理其改派申请。但对于烈士子女毕业生等极个别特殊情况提出改派申请,可酌情受理。

第二章 改派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改派条件。可以申请改派的特殊原因主要指:原定向单位因破产、撤并等原因无法按合同接收毕业生就业;定向生本人因患病、伤残、家庭基础变更等原因确实无法履约。家庭基础变更主要指父母或配偶因工作调动户籍离开原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第七条改派范围。定向生改派原则上仅限定向单位和定向地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调整。因患病、伤残或者家庭基础变更导致确实无法在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的,可申请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改派。

第八条定向生办理改派后,其定向培养身份不变。

第三章 改派程序和材料

第九条改派程序:

1、定向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

2、学院初审、学校复审同意后在学校网站和校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附件3);

3、公示无异议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4、由学校行校文报市教委复核(寒、暑假期间不受理)。

定向生申请跨省(直辖市、自治区)改派的,完成以上四项程序后,还须履行以下程序:

1、市教委复核通过后进行公示;

2、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市教委主任办公会研究;

3、改派结果面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改派材料。学院要认真审核、提供以下材料,并上报学校:

1、定向生本人签名的改派申请(附件1、附件2);

2、定向生原定向单位同意解除合同的书面意见(加盖原定向单位公章),原定向单位破产、撤并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重组后单位出具书面意见(加盖上级主管部门或重组后单位公章);

3、因患病、伤残等原因申请改派的,需提供定向单位和学校认可的三甲以上医院证明材料,证明定向生因患病或伤残原因导致无法按照原定向合同就业;因家庭基础变更申请改派的,需提供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明材料;按合同约定需要缴纳违约金的,需提供缴纳违约金发票或收据。以上材料原件由学院初审,复印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学校;

4、原就业报到证一式两联;

5、与新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各学院要准确把握国家、北京市和学校的相关政策,严格定向生改派管理,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负责政策执行到位。

第十二条各学院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严格规范定向生改派工作,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自201779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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