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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制度

江南的注册网址研究生任课教师及课程教学的相关规定

北林研办发〔202202

课程作为高校人才培养体系中的最基本单元,是高校立德树人的重要载体,是学科专业建设的核心要素。课程学习是研究生获取本学科专业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的主要途径,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是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基本方式。因此,课程教学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研究生知识结构的形成和学术能力、科学思维及创新能力的培养。为明确研究生任课教师的职责,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确保课程教学任务的高质量完成,切实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特制订学校研究生任课教师及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相关规定。

第一章 主讲教师资格与聘任

第一条 主讲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任课教师应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传播者,不断提高职业道德修养水平,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心学生的成长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从严治教,从严治学。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应严格落实“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的要求,规范教学行为,对所任课程的各教学环节全面负责,对学生严格要求,注重加强学风教育和课堂秩序管理。

1. 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熟悉和遵守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关规定。

2. 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把党的教育方针贯彻到教学工作全过程。

3. 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等方面做到为人师表,积极开展课程思政,关心爱护学生,教育学生更好地做人,帮助学生成长。

4. 具有扎实的知识储备,能合理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5. 课前应认真备课,加强课程思政,在讲授中要体现政治上有高度、思想上有深度、知识上有广度、心理上有气度、能力上有强度。

6. 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格要求学生,坚持考勤、布置课外学习文献,把教书和育人结合起来,成为塑造学生品格、品行、品位的大先生。

第二条 主讲教师的任职资格

主讲研究生课程的教师,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的任职资格,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和认真的教学态度,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若学科因特殊情况需聘讲师职称的教师担任研究生学位课程主讲教师的,须经教师试讲、学科申请、学院审核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为全校研究生开设公共学位课程的教师需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核,经研究生院批准后,由学院聘任。

第三条 外聘教师

各学科、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依下述规定聘请校外专家担任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

1. 提前一个学期由学科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查外聘教师的思想素质和基本教学能力合格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如系外籍教师,同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外事办公室审批;

2. 所聘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的学术水平,并有授课经历;

3. 除外籍教师外,一般在本市聘请;

4. 所聘任课教师来校授课的课时费和交通费等由聘任学院解决。

第二章 新开课、新任主讲教师试讲要求

第四条 试讲要求

新开课程的主讲教师、从未讲授过研究生课程并首次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须进行课程试讲,由学院组织相关学科教师对其课程试讲效果进行评议,通过后,学院将书面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审批。

第五条 材料提交

首次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须将《任课教师信息表》、《新开课(新任主讲教师)申请表》、课程试讲视频(不少于1个学时)、教学大纲、讲义或教案等材料于前一个学期提交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章 任课教师职责

第六条 制定和及时修订教学大纲

任课教师应明确并准备好所授课程的教学大纲(包含教学内容、学时分配、教学要求和考核方式等),教学大纲经所在学科、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在第一次开课时即向学生公布课程简介、教学要求及考核方式,并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教学和考核。任课教师应及时吸纳学科前沿内容和科学研究最新成果,修订教学大纲,更新教学内容。修订后的大纲应报研究生院备案,定期向学生公布。

第七条 注重教学方法

1. 任课教师应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注重研究生自主学习能力、创新意识和科研基本素质的培养,不断提高课程教学质量。任课教师要努力做到从课程教学内容到教学方法都能体现出课程学习与科研基本能力培养相结合,使课程学习成为训练学生提出问题、分析解决问题和评价问题能力的有效途径;不断探索适应研究生学习特点的教学方法,针对不同课程特点积极探索开展科研发哺教学的研究型教学、案例式教学、专题研讨式教学、实践训练型教学、在线教学等教学方式方法。

2. 任课教师应及时了解学生、同行及督导等对其承担课程的改进意见和建议,总结教学经验,有针对性地修订教学大纲,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 维护教学秩序

任课教师应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按时授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停课、随意调课。在开课学期内,不能因个人原因影响授课及其他教学环节。

第九条 组织教材编写

任课教师应在教学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编写适用于研究生教学的高质量、高水平课程讲义、专著或参考教材,并积极参加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生教育用书的遴选和各类型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的编写、申报。

第四章 教务管理

第十条 研究生院每年约5月和11月向各学院下发下一学期的教学计划,由各学院组织安排任课教师填写教学任务书,教学任务书需明确讲授、实验/实习的学时,并由主讲教师签字后提交研究生院。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书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根据任课教师填写的教学任务书,安排研究生课程表,课表一经排定,不可擅自变动,所有课程须按课表上的时间、地点上课,以保证教学秩序的有序性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 若因生病、确需出差等特殊情况需短期离校而停课或延迟开课者,须安排好调课时间,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提前办理调课手续,经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同时应及时通知到所有上课学生。同一门课程在学期内调课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课时≤16学时)或不超过三次(课时>16学时)。学院、研究生院管理人员或研究生教育督导将随时抽查上课情况,如因私自调课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视为教学事故,研究生院根据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选课人数少于10人的,如系选修课程,则当学期停开此课,特殊情况的视具体情况协商解决;连续两年停开的选修课程,取消该课程的开设计划,五年内不再开设类似的研究生课程。

第十四条 若因特殊情况需更换任课教师的,至少在下达教学计划、组织填写教学任务书前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换。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所在学院要定期对任课教师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并记录考查结果。对教学效果差或不能以身作则者,各学院应责令其改进工作,对确实不适合担任教学工作者,不再承担相关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

1. 对学生课程考核的目的是考查其对所学课程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其运用所学该课程的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教学效果,评定学习成绩。

2. 所有研究生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方能取得相应学分。研究生课程考核命题应以考查其独立思考和钻研问题的能力为主,考核命题的难度、广度及题量都要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记。学位课(包括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原则上必须进行考试;选修课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任课教师可根据教学大纲要求,采取笔试、口试、闭卷、开卷、读书报告或课程论文等方式评定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鼓励采用多种途经考核的方式进行评价,考核材料留存至考核结束后5年。

3. 任课教师和阅卷教师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判研究生课程成绩,特别是对研究生的公共课和选课人数较多的专业课,应保持成绩的正态分布。

第十七条 考试管理

1. 开课学院负责落实考试时间、地点、印卷、协调安排监考人员等考务工作,任课教师应担任课程考试的主监考。

2. 任课教师应认真监考,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如发现夹带、抄袭以及替考等违规行为,应立即终止其答卷,没收作废,及时做好详细记录并上报研究生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

3. 任课教师对考试课程应规定时间,届时不交卷者,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4. 凡在网上选课,又不参加考核者,成绩记“0”分。

5. 经研究生院正式办理缓考手续者,随下一学年参加课程考核。凡未正式办理缓考者,任课教师不得同意缓考。

6. 未参加当学期课程考核、考核不及格或未达到学科课程学习要求的,应由本人提交重修申请,经导师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后,可随下学年重修,记重修成绩,并在成绩后面注明“重修”字样。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任课教师不得允许其参加课程考核和出具成绩,研究生院也不予承认其学分和成绩,视为该生未重修此课。

第十八条 成绩录入与提交

1. 任课教师应于课程考核结束后两周内将其成绩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成绩确认完毕后打印“江南的注册网址研究生成绩登记表”(以下简称“成绩登记表”),并对课程教学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和分析,填写“江南的注册网址研究生课程教学总结表” (以下简称“教学总结表”)。“教学总结表”需明确所有授课教师的讲授学时,并由所有教师签字后提交。“成绩登记表”和“教学总结表”(各一式两份)经签字后连同考试命题表和试题、试卷等材料提交到所在学院。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上交者,须事先向学院和研究生院说明理由,并按批准的期限提交相关材料。“成绩登记表”和“教学总结表”以学院为单位,由研究生秘书统一收齐,加盖学院公章后送研究生院存档。

2. 各学院须在第二学期规定期限内(春季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秋季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研究生院上交本学院上学期有关材料。各任课教师应根据成绩上报时间合理安排考试时间、课程论文等考核材料上交的截止时间,并保证考核材料上交的及时性和可靠性。未按时提交成绩或教学总结者,一律按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相关规定处理。学生应及时关注所选课程的成绩,如因任课教师疏忽而导致研究生未正常取得成绩者,可在任课教师提交成绩后的一个月(寒暑假除外)内进行补录或更改,过期一律不再受理。

3. 考核成绩一旦登记提交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如确系误登误算或其他原因须改动成绩,应由主讲教师出具书面材料说明情况,经开课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修改。因任课教师疏忽单门课程学生成绩更改率达4%或更改达5人次及以上,则按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相关规定处理。研究生课程考试档案管理规定按照《江南的注册网址研究生学位与培养档案管理规定》(北林办发〔2007〕20号)文件执行。

第六章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

第十九条 由于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均属教学事故。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江南的注册网址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北林研办发〔2006〕3号)2020年10月修订》文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原《江南的注册网址关于研究生任课教师的若干规定》(北林研培养〔2013〕34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江南的注册网址研究生院

二〇二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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